成都市全面修订法律援助条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本报讯(记者黎志飞) 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于201231日由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2015116日进行了修正,8年来为推动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明显上升,中央和省委、市委深化改革工作对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层面大力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出台刑事、行政、民事法律援助服务统一规范,《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求,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据悉,此次也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次全面修订。《条例》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重点围绕扩面、提质、便民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对提升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促进践行新发展理念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面。

原《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限于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10类事项,本次修订则取消了这类事项范围限制,明确规定只要申请事项依法在成都市内审理或者处理、且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无偿法律服务的经济困难群众,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修订后降低了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将经济困难标准由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调整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住所地或者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确立了住所地与受理申请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时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此外,新《条例》在原《条例》规定的城乡特困低保人员、讨薪农民工等七种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因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遭受损害请求赔偿补偿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以及警察和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等,申请法律援助时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另外,新增通知辩护案件涉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提供法律援助,有效扩大了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范围。

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

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民生工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保障。这些规定有利于从制度层面上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人、财、物保障。

同时,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案上,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过去的人工指派方式调整为更为公平的随机指派方式。同时,明确特别指派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须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年限并熟悉刑事辩护的律师为其辩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辩护。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通过细化结案认定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建立投诉查处制度等,加强对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监督管理。改变过去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等多头受理投诉的情况,强调投诉查处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同时,对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确认、是否给予援助决定、异议申请审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通知辩护等作出明确的时限规定,以及法律援助案件办结的六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有利于从程序上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条例》修订后简化了援助申请方式。一方面,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由原来要求村(社区)出具证明并经镇、街道办确认,调整为由镇、街道办直接出具;另一方面,申请人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采取向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由镇、街道办负责对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充分简化申请程序,降低申请成本。

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将根据工作需要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援助窗口,进一步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连续性,明确在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同一法律援助案件在不同阶段原则上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避免了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反复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强调,对不属于成都市受理范围的法律援助申请,在告知申请人到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同时,还要求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着重强调要书面告知,力求让群众少跑路。

相关负责人介绍,为适应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配套规定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要求,《条例》新增刑事法律帮助、刑事通知代理程序规定;完善刑事通知辩护程序,新增公安机关、检察院通知辩护程序;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援助告知义务及转交义务等,确保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有序开展。

同时,修订后的《条例》完善了审查程序规定,健全了申请、受理、管辖及争议处理和审查回避等规定,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审查过程的公正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