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滥用竞业限制条款说“不”

很多企业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原本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特殊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有可能成为普通劳动者另谋高就的拦路虎。日前,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包括清洁卫生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格式合同,内容均包括竞业限制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规则中的劳动者范围,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827日《工人日报》)

连清洁卫生人员也被戴上了竞业限制的“紧箍”,竞业限制条款的“手”伸得实在是太长了。近年来,在各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例中,厨师、教师、美容美发从业者等普通劳动者被竞业限制条款束缚手脚、拖入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

竞业限制是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所限制的对象多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技术或相关受保护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劳动合同法第23条、24条、90条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劳动者的就业限制或禁止义务。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或禁止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是,清洁卫生人员、厨师、教师、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等都是普通劳动者,并不是掌握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不负有专门的保密义务,他们的离职或再就业并不会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把这些普通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规则的约束之下,是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是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是给劳动者的权益“挖坑”“下绊”。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针对普通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都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都是无效行为,也都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从媒体报道的案例看,在类似的竞业限制纠纷中,法院大都判决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支持了普通劳动者的诉求,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障,也是一种清晰的司法信号。用人单位应该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读懂竞业限制规则的内涵,遵守竞业限制规则的边界,谨慎合理地使用竞业限制规则。劳动者则应增强维权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时,仔细阅读有关内容,该挑问题挑问题,如果遭遇用人单位强推竞业限制霸王条款,则应理直气壮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监管部门反映。劳动监察、司法部门以及仲裁机构有必要强化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规范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旗帜鲜明地确定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违法属性,为劳动者守住就业权益的法律防线。



 

 

近日,媒体记者调查发现,相较于顶流主播们创造的可观销售额和品牌曝光度,更有相当一批依靠买量、刷粉等手段伪装的带货主播,在收取了多则数十万、少则几万元的坑位费后,却无法卖出与之匹配的成交业绩,让众多选择直播带货的中小商户“既赔了本也没有赚到吆喝”。(825日《南方都市报》)

@邓海建:搭个网、拉根线,以为吼两嗓子就能“去库存”——这种好事估计是一去不复返了。直播浪潮退去之后,“裸泳”的不是曲终人散的网友,多是不谙传播逻辑的中小商家。直播带货,关键是“货”——这个底线如果守不住,再大牌的网红也只是个传说。

 

近日,与几位中小学老师聊校园的食物浪费,有老师说:“孩子们剩的饭菜经常能装一小桶。”还有老师说,尽管学校每天广播宣传,但浪费现象依然屡禁不止。调查显示,一些中小学校园的舌尖浪费主要原因是“口味不好”或者是“口味不对”。(830日《人民日报》)

@郭元鹏:学校食堂要多些食品花样,要多些口味选择,同样一份菜,要分出“多个口味”以便“不同口味”孩子选择。当然,学生也需要有“节约情怀”,对于“口味好的”要吃,对于“口味不对”的也需要包容,不能只是“口味不好”就丢弃,完全袒护“舌尖味道”也是走偏的。

 

近日,一段拍摄于江西省萍乡市秋收起义广场上的钢管舞视频在网络平台流传。视频显示,这段钢管舞视频为萍乡市某火锅店用于宣传。官方回应,目前已对发布上述视频的火锅店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该视频已被删除。同时表示,以后会加强管理,绝不让此类事件再出现。(829日澎湃新闻)

@汪祯茂:诸多对国家和历史缺乏敬畏的行为发生,虽有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但究其根本还是因为部分群众素质不够高。治标还需治本,唯有把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才能从思想上根绝不良行为。而这种教育,也能提升群众的思想素质,为“自治”打下基础,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

 

“应出尽出”“出庭出声”“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权重占比”……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出庭人员、应当出庭的情形、考核机制等进行明确规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重要保障。(829日新华网)

@李金龙:领导干部勇坐被告席,不能被简单理解为“丢面子”,而应该被看成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示范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要让官员“出庭应诉”“出庭出声”常态化制度化,不但需要领导干部个人扭转思想观念,放下身段,更要在建立健全官员出庭应诉的制度上发力,学会用机制规范官员出庭应诉行为。

 

前面是要求立即停车的红灯,后面是十万火急的救护车,开车走到路口的你,该怎么办?近日,珠海和杭州的几位司机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最终他们因为没有及时礼让救护车受到了交警的处罚。(829日《燕赵都市报》)

@周志宏:礼让救护车,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礼让救护车”“礼让斑马线”“不乱开远光灯”等一些良好的驾驶行为,一方面是靠个人素质的提升,另一方面更要靠规则、制度的建立,靠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唯如此,才能相得益彰,让承担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畅通无阻,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