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用教育惩戒需要有明确的“尺度”界定
人们对惩戒教育的认知经历了复杂的变迁。从“严师出高徒”被广泛认可到“赏识教育”被极力推崇,从主管部门严令“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到全社会共同呼吁“教育惩戒权的回归”,有关教育惩戒的话题成为近年来的社会热点。
但现实是,管理部门希望将“戒尺”交给老师,不少老师却不愿接过“戒尺”。不敢动用“戒尺”的原因是怕“越界”。如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教师对学生可以“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但多少才算“适当”并不明确。如果不“适当”,势必就成为变相体罚;又如,让学生“面壁反省”,如何才不会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也缺乏明确界定。
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教育惩戒应是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其不同于体罚,要严中有爱。然而,现在所提供给教师实际的操作方法其实并不多。其中有很多是现在学校已经在施行的日常教育手段,如“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等,似乎不必要刻意重申,相关规定应该在惩戒手段上多作一些规限和示例,这才是其制定的真正意义所在。
毋庸置疑,教育惩戒政策制定者需考虑教育的根本及其可行性,学校执行也要把握好这两点。既然已经制定规则,规则就应该尽可能细致、周全,考虑到绝大多数学校的实际情况,以避免纸上谈兵,造成空有规则却无法执行的困窘。否则,惩戒权就容易沦为“摆设”,抑或是“甩手掌柜”。教育惩戒真正的核心是“教育”,而不是作为手段的“惩戒”,在运用这一权力时,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是题中之义。对于学校、教师、家长乃至学生而言,必须用法度来明确教育惩戒的尺度,用尺度来强化教育惩戒的法度,两者相互促进,才能让教育惩戒制度设置更具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