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探索公益诉讼领域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自行调查核实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拓宽探索公益诉讼领域,明确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自行调查核实。

《决定》从浙江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除国家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等4+1”领域外,在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也可展开积极稳妥的探索。

根据《决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标的额较小、侵权人有赔偿意愿的案件,在确保程序公正和受到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修复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以在诉前与侵权人就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承担达成赔偿协议。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涉案证据材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当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核实时,可依法行使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司法卷宗材料,约谈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负责人,询问违法行为人、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职权。当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报告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通报人民政府,或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上级部门依法处理。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依照相关条例采取措施进行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决定》还规定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比如,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书面回复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因生态环境修复、行政处罚时限等客观因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此外,《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考核、督察内容;要加快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基层治理四平台与检察机关的联通,建立审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要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资金保障,公益诉讼赔偿金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积极培育社会公益组织,鼓励推动社会公益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专业知识人员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完善公益诉讼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