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联合江西省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总则、企业工会组织、企业工会职责、企业工会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条例》对企业建会时间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企业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建会难”、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工会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同时规定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工会主席的配备,即“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其他企业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并明确了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作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工会主席和副主席更好地履行职责。对无固定用人单位的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加入工会较为困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者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者行业联合工会”。
对劳务派遣工入会困难的问题,《条例》既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组建工会并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的义务,又规定“经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协商一致,劳务派遣工也可以加入所在用工企业的工会”。对现实中企业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一定困难的情形,《条例》规定了企业工会应当协助办理义务。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企业工会贴近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作用。
(黄辉 涂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