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农村“卖土” 需补齐监管短板
夜色降临,一台台挖掘机驶向田间地头、河道沟渠。一番轰隆作业,翌日,一道道触目惊心的沟壑、深坑便暴露在农村大地……最近,《半月谈》记者在华北农村调研时发现,部分地区“卖土”“盗土”行为频发,不仅造成农民利益受损,还损伤了农田和生态。
土地资源是支撑农村农业发展的根基,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依托。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取土,以守住耕地红线。按照相关法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其主要构成部分“土”,都属于村集体财产,归村民集体所有,村干部不能随意处置,更不能随意出售。
那么,卖土现象在一些农村何以猖獗?一方面,村委会权力不受制约、不受监督,以村委会自治代替村民自治,导致制约无力、监督无效;另一方面,监管缺失。面对《半月谈》记者对卖土现象的采访,乡镇国土部门表示,自己没有执法权,打击卖土只能依靠公安机关执法;而公安机关则称,这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事情,不归其管理。
因此,治疗农村卖土之殇,还得补齐村干部监管短板,从遏制村干部权力上下猛药、治沉疴。村干部掌握着太多农村农业经济资源,也就拥有太多隐性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同时,还得下狠手治理村干部与监管者之间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总之,不能容许用宝贵土地资源换取眼前小利、损害子孙后代生存根基的行为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