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中国传统律学资源

——评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

特约撰稿 王斌通

 

《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以下简称《考证》)是著名法律史学家闫晓君教授在律学领域的一部力作,也是清代法律文献中久在深闺而终得绽放的一株新葩。全书近80万字,入选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于201910月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从选题、撰稿、校对到付梓,历时十余年。其中最大的困难,莫过于史料淹没,非皓首穷经,孜孜辑录,难有所获,不得不谓艰备尝辛。

《考证》对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陕派律学家的生平事迹进行爬梳考证,详载上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下迄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长达120余年的人物经历和著名事件,全面反映了传统律学与律学家个人命运密切相伴的内在联系。由于陕派律学是各家纷呈、成果斐然的清代律学的最后流派,也是中国传统律学的殿后者,因而,一部陕派律学家的事迹编年,也是中国传统律学最后辉煌的生动再现。《考证》以极其丰富的史料,极为严谨的论述,揭示了中国传统律学向近代法学转型前的基本形态、发展规律和主要特色,其中交织着智慧与经验,也叙述着教训与警醒,为我们科学审视中华法文化、重新认识中国传统律学、认真对待法治的本土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窗口和资料支撑。

其一,陕派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流派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自商鞅改法为律始,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对法律术语、立法目的、律文关系等进行阐发、考辨和注释,成为历代律学家的一大使命,律学也由此而兴盛。但欲形成名噪一时或产生深远影响的律学流派,还须同时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等诸多因素。陕派律学之所以享誉晚清,并在影响上超越同时代的豫派律学,最终成为清代律学的集大成者,其原因在于:首先,清代《律例》为专门之学,《大清律例》亦载有讲读律令条,司法的需求和官员读律的规定为律学家注释律例提供了较为适宜的政治环境,使律学家可以专心从事这一经世致用之学;其次,陕派律学家均发迹于刑部,不仅一方读律,一方治事,而且职责所关,尚多相与讨论,这种学用相衔和热烈研讨的学术氛围,为律学家的产生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地利条件;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无论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均籍贯陕西,特殊的地理环境、人文底色,使秦人钟西岳秋肃之气,性情多刚强严威,故出仕之后,其立功多在刑曹,加之陕派律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薛允升重视乡谊、诱掖后进,这些共同构成了其他律学流派难以比拟的人和优势。上述因素交相辉映,方成就陕派律学这一刑部显学。

其二,陕派律学既植根传统,又超越传统。薛允升中举之年,正为道光二十年(1840年),是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被迫卷入世界市场,开启了艰辛的近代化之路。此后,陕派律学家的个人命运始终与国家荣辱密切相关,陕派律学也随之带有时代赋予其的深刻烙印。一方面,清入关以后,参汉酌金,制定《大清律例》,建立相应的司法制度,行至晚清,已诸弊丛生,情事之变迁,罪名之舛错等,促使律学家沿流溯源”“肇肌分理,在总结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同时,通过考证与研究,全面反思现行法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解决之策。这是契合法治运行规律的必然之举,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内部变革的重要内容。于是,中国第一部比较法著作《唐明律合编》、第一部监狱学著作《提牢备考》、导修律之先路的《读例存疑》,以及《汉律辑存》《服制备考》《审判要略》等相继诞生,为晚清改进立法及司法制度提供了源自传统的经验与智慧,并奠定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同治、光绪、宣统之际,西方法律文化不断输入,与传统法律文化激烈碰撞,特别是博采中外良法,推行变法修律,彻底动摇了中华法系的根基,但这也为陕派律学取得超越性的成就提供了契机,如吉同钧《大清律讲义》中,首次会通中西律文,融合古今纵向比较与中外横向比较两大方法,以比较法的视野评述立法之得失,探讨扬弃之关键。这些体现于注律方法、关注内容等方面的显著变化,使陕派律学较此前的律学著作有实质性的进步。

其三,认真对待以律学为代表的中华法文化遗产是法治进步的动力。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陕派律学并未成功转型为近代法学,其中既有以吉同钧为代表的后期陕派律学家思想的保守与固化,也有骤然模范西法之后法律、法学与国情脱节的现实环境的掣肘。虽然陕派律学随中华法系的解体而谢幕,但其中所蕴含的彰显中华司法文明底蕴的理性因素仍发挥着重要的史鉴价值。譬如,在追求司法公正的案件复审中,律学家们坚持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使不少冤案得伸,错案获纠,疑案得明;在排除外部因素干扰司法时,律学家也表现出刚正不阿的品质和援法断罪的态度,著名的薛允升审理太监李苌材案即是明证;在考辨和注解律例时,博览群书,虚心探索,既尊重既有立法及律学家的注律成果,又不迷信和盲从,时刻保持清醒、客观的学术立场;在评述现行法制得失时,不局限于就法律而论法律,而是从民本、德礼乃至世道人心、国家治理、中外国情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使字里行间,通古今之变化,发改进之先声,既充满务实的探讨,也不乏理性的思辨和富有远见的认知。诚如闫晓君教授所言:我们今天研究陕派律学,除了回顾中国法律近百年走过的这段曲折历史,汲取历史的经验与智慧以外,还可以重新评估陕西人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和发展,对中国法律近代化所做的准备与贡献,振奋我们的学术信心,使陕西乃至西北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在今天取得更大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