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督促令”督促涉错未成年人向好
□特约撰稿 潘侠 曹睿筝
据《法制日报》报道,重庆市垫江县近日出台了重庆首个《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创造性地设置了“督促监护令”制度,突出强调帮教涉错未成年人过程中家庭参与的重要性,以此敦促“甩手”家长履行监护职责,该办法甫一出台引发热议。
《实施办法》第9条至第12条集中规定了“督促监护令”相关内容。其中,第9条列举了被督促的监护人需履行的职责,第10条规定了被督促监护人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对监护人行为的监督与考评,第11条、12条罗列了监护人不按照“督促监护令”作为时的法律后果,包括对其进行劝诫与制止、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撤销监护人资格4种处理方式,从而搭建了“督促监护令”的基本运作框架。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无需赘言,但现实中却不乏失格父母,对子女疏于管教,放任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督促监护令”正是以强制的令状形式督促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对子女教育管理的职责,它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家庭有效落实监护责任、分散相关部门帮教压力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实施办法》中“督促监护令”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进行一定完善和提升:首先,明确分级矫治部门主导、监护人配合的角色分工,并进一步明晰监护人配合的形式、要求、任务。例如以定期汇报、为子女制定学习计划、举办家庭教育的相关讲座等形式,将矫治涉错未成年人的工作加以量化、细化,增强矫治措施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同时,建立监护人与分级矫治部门的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对于分级矫治部门的意见应当及时完整地反馈给监护人,保障双方信息对称,这样更有利于保证矫治效果。其次,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使督促监护令的实施与现有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等相关法律协调统一。最后,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配套方案。撤销监护人资格不是最终目的,引领未成年人更好地生活成长方是根本。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需明确监护权交由的对象是个人还是组织,监护人的确定方式是协议抑或指定等。如另行确定监护人,要考虑被指定人和被监护人双方的意愿,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资金支持,以提高其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性和便利性。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教育是一项民生工程,这对于因生计外出务工的父母更是如此。若不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问题,对他们来说维持生计和教育子女永远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督促监护令”的落实,仍需要多方助力共同铺就涉错未成年人的向好之路。
(作者分别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