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热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

亮点多,建议引入科技特派员制度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促进乡村振兴的主要制度、机制和措施,亮点颇多,建议将第5章标题改为生态宜居、引入科技特派员制度等。

本社记者 庄德通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721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学者解读了该草案的亮点,并探讨了草案的修订完善问题。

三大亮点

草案共1176条。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志辽说:总体看,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明确、体例安排较为合理,内容系统全面。

张志辽认为,草案全面系统地规定了促进乡村振兴现行有效的、将会付诸实践的主要制度、机制和措施,其中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乡村振兴工作的责任分工。草案第9条规定,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66条第2款规定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承担促进乡村振兴的主体责任,这是一大创新。

张志辽表示,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第68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履行报告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向同级人大履行报告职责。这使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受到党内监督、行政监督、人大监督。该监督体系也是保证中央决策部署真正落地见效的关键。

南京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付坚强认为,草案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全面融合、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这对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一大重要亮点。

建议将生态保护

改成生态宜居

草案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以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组织建设为章节小标题。张志辽表示,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人才振兴、乡村文化振兴、乡村生态振兴、乡村组织振兴五个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核心内涵和主要抓手。草案以此为指引确立法律的结构体例,非常鲜明地表达了乡村振兴的内涵和目标,保证了法律规定与党中央方针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也能够清晰指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各层级法规范的制定,为其他立法主体根据需要进一步将法律制度内容具体化奠定了基础。

张志辽认为,从立法目的看,草案的这些规定立足乡村功能的特殊性,突出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它以乡村振兴为核心内涵进行立法设计,有助于系统表达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任务导向。需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五个振兴措施和法律制度之间如何更完美的融合、协同发展,比如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文化传承与组织建设之间,以及五个振兴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制度安排等都需要更精准的法律化表达。

付坚强表示,草案第4章标题为文化传承,但文化振兴不应仅包括传统文化的传承,还应包括当代新文化、新思想的传播和弘扬,建议改为文化传扬。第5章标题为生态保护,内容上也不应仅指生态,而应是以农为本,强调生态、友好、适宜的居住环境,建议改为生态宜居,并增加集中居住、乡村风貌等人居环境的内容。

建议引入科技特派员制度

除政策性用语向法律规范用语的转换问题外,如何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还需要做补充规定。张志辽认为,草案虽然在第7条确立了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在制度上有较具体、系统规定,应继续完善。

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吕德文表示,草案强调自上而下的规划,包括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虽然有加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等内容,但村民自治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的作用,体现得还不够明显,缺乏自下而上的匹配性制度、规定或法律保障,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深化村民自治实践等相关规定,以充分保障农民的各项权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该法作为促进法,着重点在促进,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它不取代农业法等其他涉农法律。因此,草案的条文与农业法等涉农法律的规定尽量不重复,确有必要的,作出衔接性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不完善的,作出补充性规定。同时,条文的表述也注意与其他涉农法律协调一致。

但张志辽认为,草案第8条、15条等有关土地制度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已作出规定,该法是否还需要做重复性表达,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付坚强认为,草案中罚则(法律责任)部分,为增强其未来实施的实效性,应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有关法律责任。

付坚强还建议,草案第16条在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等内容基础上,补充科技特派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