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习法律的目的

——读《法律的道路》有感

曹丹梅

 

《法律的道路》一书是时任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新大厅落成典礼上发表的演讲稿集合。该书在西方法学特别是美国法理学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从法律是什么引出研习法律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研习中应该怎样处理法律与道德、逻辑、历史之间的关系。在该书中,作者认为,研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和应对诉讼。

霍姆斯在该书开篇便谈到,我们并非在追寻神秘莫测的玄妙理论,而是行走于众所周知的职业道路。在作者看来,经由法律程序得出的处理结果和私力救济相比,更具权威性,因此,人们注重法律禁区,即法律最重要的功能是被人们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惩罚,只有人们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自觉规范自己的社会行为时,才能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产生。这也是霍姆斯重要的法律预测论观点之一。

霍姆斯将法律的历史比喻成巨龙,他认为我们进行法律理性研究的第一步是要将巨龙引出洞,只有在光天化日之下你才能数清巨龙有多少爪牙,下一步所要做的就是干掉它或者驯服它,让它成为于人类有用的动物。作者认为,法律原则大都是在历史经验中总结得来的,因此,运用法律时不能陷入历史的故纸堆,即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并在总结实践基础上借助逻辑思维进行归纳整理,再将归纳整理的经验应用于实践中。也正是基于此,我们研习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应对诉讼,即从法本身出发,对法背后历经历史检验的原理进行深入研究,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认识与了解法律。

(作者为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