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改”背景下的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应进一步优化激励监督机制,提升法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
——以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例
□丁慧颖
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基层法院队伍在司法改革“四梁八柱”基本建立的基础上,正步入内设机构重组适应、审判团队组建磨合、人员分类管理调适等“适应消化”阶段。如何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下,保证基层法院队伍建设适应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法院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尤为重要。
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
必要性
一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概念。审判体系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以及法院行政事务管理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安排,是一套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工作体系;审判能力是正确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确保公正司法、严格司法的能力水平,是审判制度机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辩证统一。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立足执法办案要务,充分发挥审判功能,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当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突出需求。审判体系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然要求审判体系的健全、完善。现代化的审判体系,应当包括权力运行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理论研究体系等基本要素。首先,健全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要充分遵循诉讼活动基本规律,科学组建审判团队,保障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裁判权威。其次,逐步完善以责任制为中心的审判监督管理体系。在坚持独立审判基础上,构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行使审判权,明确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利与义务统一。再次,打造完善以信息化为中心的审判技术支撑体系,在审判主体、审判过程、审判执结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大办案真实性、客观性、影响力,从而构建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最后,构建完善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审判理论研究体,进一步提升法院干警理论研究水平,准确把握审判权运行的普遍基础规律,加快构建审判权原理、审判行为、审判方法、审判文化等审判学体系,为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提供系统理论支撑。
现代化审判能力,要求法院队伍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司法作风纪律等方面大幅度提升,以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为目标,不断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严守政治定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次,要坚定法治信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审判工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再次,要巩固专业能力。严守职业道德,精通法律知识,掌握审判规律,娴熟运用法律,以不断学习开阔专业眼界,将司法改革动能转化成为处理社会矛盾的真才实能。最后,要保持高洁追求。严格约束言行、正心修身,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追求严明司法这一审判目标,激浊扬清、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推进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
具体举措
审判团队建设的目的是为减少管理层,搭建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模式,充分发挥审判权,减少行政管理和不必要的干预。但在保留庭室领导体制下,有的庭长除没有对具体案件的行政审批权外,依然基于司法政务管理权、审判管理权发挥着行政管理职能。另外,随着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落地,审判辅助人员作为员额法官的后备军,成为推动和影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中坚力量。但基层法院审判辅助队伍,一方面良莠不齐,大部分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未入额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面对与员额法官较大的工资差距,内心落差较大,大多工作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基层法院审判辅助岗位,工作繁杂,但工资待遇缺乏吸引力。有的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中,出现了多名员额法官共用1名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现象,影响审判效能提升。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从三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围绕审判体系建设,注重法院队伍个性化发展;二是以提升审判能力为目标,注重教育培训总分结合;三是优化激励监督机制,激发法院队伍整体机能。
首先,牢固树立司法改革大局观,以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为前提,坚持审判体系顶层设计与基层工作实际相统一,全面推进基层法院队伍个性化发展。一是以提升审判质效为目的,科学构建审判团队。因地制宜组建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审判团队,以相对固定为原则、临时编组为例外,探索法官和法官助理双向选择机制,注重年龄、学历、能力互补,提高司法团队黏合力。明确审判团队不是法院内设机构,每一个法官团队地位平等、独立行使权力。突出法官在团队中的监督协作作用,以确保审判团队管理畅通,真正发挥提升审判效能作用。二是固本强基,促进法官队伍有序发展。在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建设基础上,正确运用员额动态增补和退出机制,严把入口关,完善出口关,逐步净化法官队伍,建立相对稳定、高素质、善审判的法官队伍。真正落实好员额法官逐级晋升与择优选升制度,一方面让普通法官享受到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的待遇,另一方面坚持通过考核让“优者”上,杜绝“排资论辈”。三是“选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并形成动态管理模式。针对审判辅助人员招录难、留人难问题,在符合法官法规定下,降低招录条件,先满足招人的刚性需要,后期加强其培训。对有入额发展意愿的审判辅助人员,加大培养力度,在获取相应证书的条件下转变为员额法官,形成人才流动闭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晋升制度、考评制度、待遇保障制度,并相应提高优秀审判辅助人员待遇,在绩效考核中增加必要的物质奖励。四是确保综合行政、审判辅助人员有序发展。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健全人员管理机制,完善配套保障举措,加快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法院不同类别人员的交流机制,促进审判岗位和综合行政岗位合理流动,为综合行政人员晋升留出必要晋升空间,防止综合行政工作空心化、薄弱化。完善法官助理招录、管理政策,健全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机制,推动符合条件的编制内书记员及时转任法官助理,健全聘任制书记员队伍招录、管理、使用机制。
其次,以提升审判能力为目标,注重教育培训总分结合。一是抓住思想政治、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总开关”,将政治培训与发生在身边的正反面典型案例相结合,与“学习强国”等新媒体相融合,与基层干警的喜怒哀乐相契合,用“实效”代替“形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动性、原则性、实效性,保证基层法院队伍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司法理念。二是结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培训,切实提升基层干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针对员额法官,根据初任法官、成熟法官、晋升法官不同阶段需求,开展特色培训,着重提高其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侧重以满足审判辅助工作需求为前提,开展必要的进阶培训,为后续遴选法官储备人才;针对综合行政岗位和司法警察,强调岗位职责专业化技能培训,同时提升综合行政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培养专长,还要不断增强其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水平,为综合部门和审判一线部门人员交流创造条件。
再次,优化激励监督机制,激发法院队伍整体机能。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放权与监督关系,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将审判权赋予独任法官和合议庭,以及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后,法官等级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按期晋升,这使得法官拥有更宽松的办案自主权和更独立的发展空间。为确保案件审理廉洁公正高效,迫切需要建立符合审判规律又能合法约束法官行为的考核体系,以发挥必要的激励监督作用,达到既能使法官及时“自我”审视、提高办案绩效,又成为“外在”有效监督约束的考核措施。同时,要完善基层法院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与责任定位,配合完善考核指标,将法官绩效考核结果与法官等级提升、评优选先、上级遴选、岗位交流等对接,增加绩效考核在上述活动中的权重。其中,绩效考核优秀的法官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或者折算成合理的分数值。审判辅助人员考核可以参照法官考核办法,推出相应的考核等级、对等相应的绩效资金等措施。法官应对自己所在审判团队辅助人员的考核拥有一定考评权重,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审判团队管理,又能客观反映工作状况。综合岗位人员和法警,以公务员考核为主,注意将平时业务通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达到全面客观激励监督。
(作者系黑龙江省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政治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