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不可取 违法行为必被惩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美好的生活环境,一直都是大家的向往和追求。今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除了每一个个体需要将日常生活习惯向绿色转型外,作为经营者,也应该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并作相关法律提示,倡导大家保护环境,热爱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澡堂污水未经处理排放

经营者被罚款30万元

案情简介:

2018119日,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李某经营的澡堂时发现,该澡堂经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院内西侧渗坑内,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给李某,李某随后提出听证要求。同年1227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会后经研究,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79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李某罚款30万元。

原告李某不服,遂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房山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某遂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其经营的澡堂将废水排放到东侧的自家地内,并没有向西侧废弃坑内排放,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房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和房山区政府均认为,执法机关在调查时,对李某经营的澡堂院内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澡堂污水排放到院内西侧渗坑内的事实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同时,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原告李某对笔录作了签字确认,遂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李某提出,被告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澡堂产生的污水排放地点有误,但根据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对于涉案澡堂所产生的废水排入院内渗坑的事实,李某签字确认,故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房山区政府接到李某的复议申请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故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需要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对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生活或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不但直接污染环境,还可能引发其他危害,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携手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确保水污染物的排放时刻处于监管状态,方能真正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营造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未安装油烟净化被罚

拒不缴纳罚款或成失信人

案情简介:

2019625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胡某的小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厨房内有两个灶眼,均未安装配套油烟净化设施。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在调查、听证告知胡某后,依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处以罚款1万元。后经催告,胡某仍未缴纳。房山区生态环境局遂向法院申请执行胡某罚款1万元。

胡某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房山区生态环境局缴纳罚款,所以行政罚款1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法院审查,房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胡某罚款1万元并无不当,故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

法官说法:

房山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胡某不提起诉讼又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罚款1万元。若胡某仍拒不缴纳罚款,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成为老赖,其日后的交通出行、住宿、网购等生活均可能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影响到子女读书考学。因此,污染环境者会付出自身的代价,法律会严惩相关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