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检察院 积极履行监督纠正职能

本报讯(记者惠晓锋 □王慧玲)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一外省法院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至社区矫正执行地大武口区司法局,与大武口区司法局衔接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该院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予以监督纠正,效果良好。


大武口区检察院调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疆乌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1月17日判决生效后,乌恰县人民法院于1月23日将法律文书寄出,大武口区司法局2月3日收到后为刘某某办理了接收手续,将刘某某列管为社区矫正对象。乌恰县人民法院未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至大武口区司法局,在罪犯交付执行工作中与大武口区司法局衔接脱节,造成刘某某未及时执行社区矫正,漏管7天。

查明事实后,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新疆乌恰县人民法院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乌恰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限送达法律文书,并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避免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不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漏管。乌恰县人民法院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高度重视,通过专题会议形式专门予以强调,要求承办法官严格按照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对已结案件采取回头看,自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