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惩戒”触碰法律底线

特约撰稿 王峻峰

近日,《新京报》等媒体报道称,化名苏星的女孩被迫参加大爱无疆游学营并遭受惩戒。苏星系躁郁症患者,在父母逼迫下参加了特训营,但在该特训营惩戒被视为一种家风和家规,且惩罚手段极为严厉和残酷。这导致其与家人关系更僵化。此类事件曾多次见诸报端,影响较大的有2015年媒体报道的重庆15岁少年惨死特训营等。姑且不论单通过暴力手段能否彻底解决问题,仅从法律层面来看,其行为也多触碰法律底线,损害青少年合法权益。

从合法性角度考量,特训营涉及诸多法律监管问题。第一,应当明确特训营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监管权限。根据媒体报道来看,组织特训营要收取高额费用,但面对诸多教育机构及其组织的特训营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尚缺乏明确的管理权限。尽管教育机构的设立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类似特训之类的教育内容并没有相应审查要求,其审批标准过于宽泛,无法对特训营这种形式的教育形成良好的事前监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特训营培训存在多种任意操作的情形。第二,应当明确特训营等教育机构的执法监管权限。相比于审批监管权限,执法监管权限更强调对特训营等教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等的主要执法权限在于办学内容和主要形式与其登记审批内容是否一致,对于具体的教育手段和开展的时间地点等并未有明确限制。这造成了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管层面的困难。特训营等教育机构通常以异地封闭教育的形式规避监管,但教学形式并不在现有登记法规的限制范围内。因此,应当从执法监管权限入手,进一步规范培训营等教育机构的培训地点、培训形式等要求,从而保证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第三,不同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监管权限内全面履职。由于开办特训营的教育机构具有教育、商业双重属性,因此其不仅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还要接受市场监督部门、民政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存在多重监管情形下,应当明确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权限。这样,既可以避免多重监管的情形发生,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

从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角度看,这类特训营反映的问题表明:第一,应完善现有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立法体系。从现有立法来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明确了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机制,也明确了大部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有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规定比较笼统。例如对于虐待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为,我国刑法虐待罪仅将犯罪主体界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对采取暴力的教育机构并没有明确规定,教育法等对特训营等教育机构也没有明确约束。第二,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力度和执法频次。为有效约束和控制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频发,相关法律规范的惩罚幅度应予以适当调整,以保证相对严惩的高压态势。相关执法机关执法的过程中,也应当根据不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节和背景,相对严格地实施自由裁量权,以此保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得到严厉惩处。第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需要全社会协作。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责任,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就上述特训营事件而言,相应未成年人家长难辞其咎,根据媒体报道可见,未成年人之所以会参加这种特训营大多是在其家长威逼利诱之下完成的。因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长应担负相应责任。同时,很多家庭之所以愿意付出高昂的成本参加暴力特训营,还跟社会组织和民政部门的介入不足有关。因此,解决暴力特训营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协助。

(作者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