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区块链技术解决刑事诉讼证明难题
□胡铭
据《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报道,2019年7月,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借助区块链加密技术,对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刑事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汪某某构成诈骗罪。在该案中,被害人众多、分散于全国各地,单笔犯罪数额小但总量大。为防止光盘中数据丢失或被篡改,上虞区司法机关联合互联网企业区块链团队,以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密,并通过后期hash值比对,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公检机关一致认可本案证据的流转和比对处理过程。该案将区块链存证运用于刑事案件标志着区块链存证技术和相关证据规则正日益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也预示着区块链存证的适用范围将日益扩大并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存证正是上述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新型应用。
区块链存证要解决的是司法“信任”问题。在当今社会,不论是国家治理、企业管理还是人际交往,最大的成本在于“信任”成本,司法亦是如此。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一种革新和颠覆性的思维理念,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去中介化、建立社会信任、实现共享正好契合了这一需求。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互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虽然对于区块链技术仍然有一些争议,但区块链因其本身所具有的去中心、不可篡改、可追溯等特征,极适合与电子数据存证相结合,该案的裁判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区块链存证已逐渐被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所认可。
区块链存证的本质是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创新。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过去主要采用将需要保全的电子数据复制、存储在清洁的存储设备上,但这难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同一性,极易导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法庭上被质疑,因此,司法裁判中电子数据的采信率明显低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可以采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来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这与区块链存证是相契合的。在技术语境下,完整性主要是指电子数据“码流”的完整性,一般采用哈希值等校验算法进行判定;在司法语境下,完整性则主要是通过提供真实性保障来提升证据的可信性。
区块链存证的最大优势在于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这里虽然是特指互联网法院,但对于其他法院的审判,具有一定参考意义。该案在普通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运用正体现了这一点。刑事案件对于真实性的要求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区块链存证并不能绝对证明真实性,还需要从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电子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认定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此外,为确保区块链中的电子数据是真实上传,还需要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提供信用上的保障。
区块链存证在特定类型案件中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区块链存证使得法庭可以更多地聚焦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避免纠缠于真实性问题,这无疑能够提升庭审效率。同时,鉴于区块链技术运用的高昂成本,对于大量的普通案件来说,并没有都采用区块链存证的必要性。在该案中,之所以要引入区块链存证,在于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分散于全国各地,单笔犯罪数额小但总量大,这使得如果采用传统方法,无法有效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诉讼成本也非常高,区块链存证的引入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区块链存证可能还存在不足。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运用前景仍有争议,除成本昂贵外,尚不能完全解决信任问题,且不是所有场景都需要区块链。法官对于区块链存证应秉持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既不应盲目引入区块链技术并盲信区块链存证,也不应排斥新技术和提高电子数据的认定标准,应在审核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
(作者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