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是一项适法减负措施
“‘首违不罚’政策,给了第一次开店的我一次宝贵的整改机会。”日前,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从事餐饮业的唐女士拿着刚补办好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激动地对记者说。她的餐饮店去年底装修完毕,准备年后从贵州老家回来就办理证照开门营业,没想到被疫情困住了。4月回到诸暨后,着急营业的唐女士没有办证,“悄悄”开了张,当天就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撞”了个正着。好在诸暨出台“首违不罚”指导意见,她有了一次整改机会。(5月8日《工人日报》)
商家一不注意或心存侥幸,经营行为稍微越了点界,犯了个法律上的“小错误”,监管部门对商家只要求整改不予追责,这看似是一种人性化的网开一面,实则为一种精准的监管执法操作,完全契合法治要求。
法律本已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罚”留出了裁量空间。《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商家首次出现某种违法行为,主观恶意较小或没有主观恶意,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商家也能限期积极完成改正或消除违法状态,那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免罚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做出“首违不罚”的决定,并非无原则的法外开恩、宽容违法商家,而恰恰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恰恰是严格依法办事的体现。诸暨市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征求了本地法制办、检察院、纪委等部门的意见,梳理出25条轻微违法行为及相应适用条件清单,形成“首违不罚”的《指导意见》,为认定轻微违法行为及裁量“首违不罚”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操作范围和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能够有效避免随意裁量行为,保障裁量的规范性、准确性、全面性。
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更有一层特殊意义。很多商家尚处在复工复产复市进行时,尚处在适应和恢复阶段,尚面临着种种困难,亟须良好法治环境和宽松营商环境的呵护与支持。如果商家有点经营上的疥癞之患就要遭遇处罚,无疑会影响商家复工复产复市的节奏和信心,影响创业发展的积极性。在现阶段,对于商家而言,尤其是对于很多中小微企业而言,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就是一项适法的减负措施,就是一项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措施,有助于商家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卸去不必要的负担,充分释放活力,有助于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
实际上,在常态监管时期,轻微违法“首违不罚”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也应该成为一种规定动作。对于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该罚的要罚到位,不能轻枉;可不罚的也要免到位,不能滥罚,这本是过罚相当原则的基本要义,也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底线,更应该成为各地监管部门和执法者的常态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