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观规则”与行为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能否在高铁上用餐?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防控疫情的意识得到提升,但在微观规则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细化完善的地方。
例如在4月4日G7060次列车上出现的问题就属于典型的微观规则不明确,进而引发群众纠纷的体现——当日10:50左右,G7060次列车从上海站发车后,3号车厢里并排就坐的吴某和贺某、邓某因就餐问题发生纠纷。吴某指责贺某、邓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摘下口罩吃饭是对大家安全的不负责任,他为全车乘客考虑有必要阻止她们摘口罩的行为。贺某和邓某则认为饿了吃饭天经地义,她们的行为无可指摘,更何况列车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摘口罩吃饭。
很多人对这一事情的评析采取的是“归责”逻辑,要么指责吴某小题大做,要么指责贺某和邓某行为不负责任。实际上,如果单纯从行为动机上讲,双方的出发点都没有太大问题。贺某和邓某的行为情有可原。疫情防控期间,在高铁上能否摘下口罩吃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铁路运输部门也没有出台明确的行为规范。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既然没有明文禁止,那么乘客在高铁上摘口罩吃饭就是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随意干涉。吴某的行为也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基本规范。习近平总书记赴湖北省武汉市专门考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提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点在“防”。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动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自我服务、自我防护能力。从这个角度讲,吴某的行为是在进行“自我服务、自我防护”,值得鼓励和赞扬。
我们跳出“归责”的范畴,考虑一个新的问题:如何才能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问题的关键可能并不在于纠纷双方的理由是否成立,而在于全民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各种微观规则是否明晰,特定场所的管理部门能否给群众提供细致同时又明确的行为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曾明确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各省、市、自治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依法采取各种防控措施,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效果。现在疫情防控进入下半场,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所面临的情形已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具体的、微观的场所能否在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下设置明确的行为规范,能否编织好疫情防控的法治网格,就成为影响下半场疫情防控效果的关键所在。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具体的、微观的场所数量极其庞大,涉及的情形也千差万别。因此,《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框架性的法律只能提供一些“宏观规则”,无法对这些具体的、微观的场所提供非常明确的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场所的管理部门就应该在“宏观规则”的指导下,结合公共卫生、流行病学、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专家建议,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微观规则”。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为了做到迁善远罪,首要任务就在于制定明确的行为规范。不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问题上,这些法律规范并非限于人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也包括一些部门制定的制度、规范、准则、办法。前者提供“宏观规则”,后者提供“微观规则”,两者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编织好疫情防控的法治网格,保证疫情防控的效果不反弹、不反复。
(作者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