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部门: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时均应采取救治措施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疫情防控期间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指导意见》明确,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船员出现伤病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可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请使领馆根据船上求助需求、船员伤病情况和当地医疗条件,协调当地政府及医疗部门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国际卫生条例》等规定的国际义务救助伤病船员。
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在船中国籍船员出现伤病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接报后,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应先行向我驻外相关使领馆报告求助,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我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海员外派机构按照应急事件处置程序,为伤病船员提供紧急救助所必需的保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报告。
《指导意见》指出,船舶请求救助时,对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的船员,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在接到船舶救助请求后,所属辖区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掌握船上需救助船员的信息,以及所有在船船员健康状况。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向海关、边检、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卫健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船上是否存在疫情的确认工作,以便在存在疫情情况下,对“四类人员”采取合理的救助处置方式。海上搜救中心根据相关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救助行动的相关协调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港口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及时、稳妥对伤病船员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