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年前借出200万元 约定诉讼时效延长 还能要回吗?
本报讯(记者汤瑜 通讯员萧法) 林先生10年前借出去200万元,到期后对方还不上,双方约定将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延长至还款之日。2019年林先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双方对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有效吗?林先生的200万元还能不能要回来?近日,萧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并未认可双方对于诉讼时效的约定,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2月19日,林先生向A公司账户转款200万元。两天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写明“A公司向林某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
借款到期后,A公司并未及时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追讨。
2009年3月6日,A公司和林先生商议还款事宜,并在原《借款合同》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后面,手写了补充内容:“鉴于本金借款期限已逾,为维护林某权益,双方于2009年3月6日协商同意本合同法律时效推延至A公司向林某归还借款之日,并同意林某有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一晃十年过去了。这期间,A公司没有主动还款,林先生也没有及时去要。
2019年9月,林先生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
本案中双方约定补充的条款,能改变诉讼时效吗?
该院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施行。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因为林先生和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诉讼时效期应为两年。
法官表示,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这是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和A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林先生主张权利时已超法定期限,故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为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懒汉”,一定要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