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读《刑法格言的展开》中的法谚
□余佩诗
《刑法格言的展开》是张明楷教授对于国外古老法律格言的通篇解读,力透纸背,引人深思。该书选取20余则西方经典法律格言,以轻松的笔法和层层深入的分析展示了刑法学的博大思想和理论内涵。自1999年初版以来,它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曾多次再版。该书第三版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律格言。它共分24章,每一章节以一句法律格言为标题,正文也对法律格言作出了注解。其内容每一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文章从标题格言的基本含义展开,分析内在根据、具体内容,通过生动的例子结合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去诠释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作者认为,该书的标题格言都具有真理性或至少具有合理性,比如罪刑法定原则,原文的格言是“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也可译作“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由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冯·费尔巴哈提出,而后这种思想被运用在英国《大宪章》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规定的最早来源。但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人权宣言》《法国宪法》《法国刑法典》等。尽管人们的看法不同,但罪刑法定原则确立后,又形成了禁止类推解释;不溯及过往,禁止事后法;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等内容。
再比如,现在人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在该书中对应的格言是: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这也是我国刑法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皆平等,一直是人类的理想,也是法律本身的内在要求,更是预防犯罪、保护法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比如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规定中,出于对犯罪人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考虑,常常会给予特殊照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公平,因为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与挽留,这样的判决更有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格言,则表达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应当根据犯罪裁量刑罚,不能随意裁量刑罚。这在我国刑法中也有相应体现,比如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作者认为,正确理解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根据与含义,需要注意几点: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首先还是一个平等适用的刑法问题。二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重要侧面是禁止残酷的野蛮刑罚。三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应适当关照地域性、时间性与条件性差异。第四,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需要合适的量刑方法。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黄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