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民商事审判思想精粹
——读《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二)有感
□赵青航
大法官杜万华于2016年、2019年分别出版了《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二)》(以下分别简称为《演讲录(一)》和《演讲录(二)》。这两本书以大法官在国家法官学院讲授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热点、难点”课程,在各地方法院、高校、司法论坛结合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实务工作所作的演讲,以及部分答记者问等为主要内容。它集中展现了大法官的民事商事审判思想和方法,对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高校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以及法科学生、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我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首先,从内容的丰富性上看,《演讲录(二)》是对《演讲录(一)》的补充与发展,两本书体系性地涵盖了我国民事商事审判中最核心的内容。《演讲录(一)》主要收录了大法官在从事民事商事立法、司法解释制定和审理民商事个案时的思想精粹,主要包含民事商事审判中必然涉及的基本理念问题、民事商事审判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三大块内容。《演讲录(二)》主要分为四部分:民法总则、家事审判、破产审判、综合类专题等相关内容。《演讲录(二)》的前三部分内容系对《演讲录(一)》的及时“补充”。其综合类专题,着重讨论了当前民事商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其系对《演讲录(一)》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从内容实用性角度看,演讲录对民商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富有针对性的指引,对审判实务问题作出了鞭辟入里的解释。一是为理论研究贡献了建设性观点。目前,民法学界大多将民法典编纂作为重大研究课题,但该以何种视角和方法论去研究,作者在书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发布了数量可观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发了多批指导性案例,积累了大量司法裁判规则,对民事立法(尤其是民法典的编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研究者可尝试对其梳理、归纳、总结,为民法典编纂及之后的修订建言献策。二是为实务工作作出了经验性指导,比如书中谈到家庭联产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够继承等。三是为社会普法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作为主持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者之一,作者以“大法官普法”形式将制定该规则时的所思所想向社会公众普及,以期提高人民群众的举证证明意识和举证证明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这份司法为民的法治情怀令人动容。
最后,从内容深刻性角度看,演讲录对民事商事法律问题和审判改革的思考高瞻远瞩。一是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不懈思考。比如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已深入人心,但作者认为,物权类型是否一定要法定值得进一步研究,如果不规定此原则更有利于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则可以考虑在《物权法》中为通过意思自治设立物权留下空间。二是对审判职能的有机重塑。作者在书中指明,破产审判职能要从重裁判向裁判和服务并重转变。破产审判的重点是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因此需要在交流破产重整信息、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破产成本等方面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同时加强监督和引导,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对审判改革措施的顶层设计。在书中谈到家事审判工作改革时,作者表示,各地法院应重视家事特别程序的探索,并将家事审判专业化作为目标强力推进。法官和调解员既要懂法律,也要懂社会学、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在调解过程中,要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行为规范、家庭伦理理念传递下去,借助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并希望通过对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推动家事特别程序法立法的进程,将改革成果法定化、固定化、规范化。家事审判改革措施的原创性与纵深性决定了这场改革的深刻性。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