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立法保障医院安全 多项安全防范制度值得期待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3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规定(草案)》共32条,明确了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医院本身五方面的责任,设计了多项制度和预防措施,并明示列举了现实中常见的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七大类具体行为表现形式,明确了法律责任。

首都医科大学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筱永参与了该《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她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定(草案)》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对于试图干扰医院安全秩序不法分子的震慑,对于涉医违法犯罪人员的惩治,引导建立一个安全的医疗环境。

出台这样一个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也是为了顺应法治环境的改变,贯彻落实上位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4657条等条款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的相关规定。这不仅可以保护医务人员、整顿医疗服务环境,而且可以造福社会公众。李筱永说。

小切口立法聚焦关键症结

201912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现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事件。20201月,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广大医务人员挺身而出,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人民群众对加强保护医务人员、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的呼声日趋强烈。

北京作为首都,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地方立法方面应该发挥率先引领作用。相对其他城市而言,北京医院就诊患者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更高,因此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李筱永介绍,今年1月,北京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212日,北京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313日,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联合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规定(草案)》。318日,北京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医院安全秩序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新的要求,随后《规定(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324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将《规定(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李筱永表示,与国内其他地方的医院安全管理规定相比,北京市的立法坚持小切口原则,最初设想是一揽子解决号贩子、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非法占用病床等问题,但是考虑到仅仅通过这一个条例解决所有的医疗问题显然不现实,而且有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集法律、政策、道德等多种手段,因此,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这一草案。

《规定(草案)》以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立法目的,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设计制度,制定措施,设定条款,聚焦医疗安全秩序管理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症结,非常务实。

希望能通过这一管理规定的出台,遏制直至根除不同程度的伤医现象,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尊重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倍加珍惜其专业化服务。也期待借此契机,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法制的宣传活动,启发患者合法就医、理性沟通,对个人健康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以守土有责的担当精神,持续改进首都医疗服务环境,营造理性就医、共抗疾病的医疗卫生大环境。李筱永说。

多项制度凸显立法亮点

《规定(草案)》全文共3448个字,出现6风险字样,5预防字样。李筱永认为,如何有效预防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次立法的底线思维,因此立法坚持了风险预防原则

《规定(草案)》要求,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治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同时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预防的前提是识别风险点,此次立法专注于评估和识别风险的可能根源,其目标在于通过干预危险源,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最终使损害得以避免。上述内容均是对已知风险的有效干预,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涉医违法犯罪的发生。李筱永说。

《规定(草案)》还提出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进入医院人员有接受安检义务,严禁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李筱永认为,对进入医院的人员设立接受安检的义务、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以达到从源头上确保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人身安全的目的,是医疗服务的必要前提,实行先安检,后看病是一种理性且务实的选择,在引导督促大众自觉遵守医院秩序方面具有警示意义。

《规定(草案)》指出,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李筱永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医护人员合法权利的有效保证,在救治义务的基础上,医务人员具有了可以回避暴力伤害的合法屏障,是立法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