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一审

提出医院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3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一审。《规定(草案)》共32条,坚持小切口立法,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维护医院安全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规定(草案)》明确了七大类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具体行为,如有违之,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对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及时恢复诊疗。

《规定(草案)》指出,卫健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公安机关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联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