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奔跑吧2”首播侵权案获赔200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侵权案,被诉APP未获授权对首播电视节目《奔跑吧(第二季)》同步转播,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00万元。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起诉称,5家公司的视频APP未经授权同步转播其享有著作权的《奔跑吧(第二季)》综艺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诉请五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60万元及合理费用40万元,并共同刊登致歉声明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认为,视频APP节目单中显示的标题并非涉案节目,故播放的并非涉案节目;被告E公司认为其仅为开发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D公司答辩认为其与涉案APP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对于涉案APP中播放的内容是否为涉案节目,经审查发现,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视频APP在固定时间段根据节目表同步播放的内容,在嘉宾阵容、服饰衣着、情节设置等方面均分别与《奔跑吧(第二季)》第3-11期共9期节目一致,且时间段重合,部分期数的节目内容直接显示正在播放的节目系涉案节目,故法院认定视频APP中在浙江卫视涉案节目首播期间,同步播放了涉案节目。
原告明确被控侵权行为侵犯其广播权,即使未侵犯其广播权,亦应纳入著作权法中其他权利的控制范畴。法院认为,网络同步转播行为是将正在直播的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转码技术同步向公众进行转播的行为,属于通过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的行为。为充分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规制本案被诉侵权的互联网同步转播作品行为,涉案APP未经权利人许可同步转播涉案节目,侵害了浙广集团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综合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在赔偿数额上应当累计;涉案侵权行为系同步转播行为,对作品市场收益分流作用较大,侵权后果严重;涉案视频应用平台受众多,覆盖面广等原因,为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惩戒侵权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共计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