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A”案一审判决 索赔被驳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因参加搭讪技巧培训后,学员陶先生认为讲师顾先生涉嫌“PUA(Pick-up Artist简称)”要求退费,顾先生却称服务已完成,陶先生是“恩将仇报”。法庭上,双方互指对方“PUA”。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培训未达效果并且违反公序良俗。原告于2018年10月左右在互联网上看到顾先生关于教授搭讪口才专业的网站招生信息,10月5日报名参加培训,学费为3万元。10月6日上午在顾先生家里学习理论课,下午顾先生带其到西单商场教授搭讪口才。在随后的8次教授课程中,上课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分别去了学校和商场等公共场所。
后经多方求证得知,顾先生教授的课程与宣传的内容不符,招收的多名学员也都表示未达到宣传承诺的效果,故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且顾先生没有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以及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培训内容涉嫌“PUA”教学,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顾先生退还其学费3万元。
被告顾先生辩称,陶先生通过自己的课程已经找到了女朋友,其服务已经完成。其所从事的并非教育培训行为,而仅仅是咨询服务活动,是将自己长期以来与陌生人打交道形成的生活经验进行分享,并解答陶先生问题,目的是帮助其扩展社交面,增加社会经验。合同无效的前提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个人从事这种劳务或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事先必须申请行政审批,因此其行为并不违法。陶先生起诉自己就是为了报复敲诈,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双方曾产生一些不愉快,陶先生因此耿耿于怀。综上,不同意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存在口头约定,也即陶先生交纳3万元向顾先生学习搭讪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由此可知,陶先生与顾先生通过口头形式形成了合同关系。
法院从现有证据认定,陶先生与顾先生之间并非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的教育培训关系,而仅仅是咨询服务关系。在此情况下,陶先生提出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且从顾先生提交的网页截图画面来看,在教育的网站上亦有明确公示,陶先生自愿交纳相关费用学习搭讪技巧和交女朋友的方法,顾先生亦予以接受,应当视为双方就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已达成一致意见,在目前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欺诈、胁迫等情节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该一致意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且顾先生带陶先生进行搭讪实践的场所基本都是公开场合,搭讪对象为陶先生自行选定,搭讪过程中亦未见陶先生使用肢体强制性的不当动作以达到交友目的,不足以认定顾先生在本案的咨询服务过程中教授了陶先生诱骗女性进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话术和方法。
因此,陶先生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返还全部学费3万元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