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与南北朝的官僚特权法
汉代极度缺乏对官僚特权的法律保障,魏晋则大进一步。魏晋律令对官僚(士族)主要做出三项特权让步,包括九品中正制下的选官特权,太康《户调式》所规定的品官占田、占客和荫亲属的特权,以及儒家化的魏晋律所赋予的减免刑罚特权,但其目的均是为了加强皇权统治。
汉代极度缺乏对官僚特权的法律保障,魏晋进了一大步。魏晋律令对官僚(士族)所做出的特权让步最突出的内容有三项:九品中正制下的选官特权,太康《户调式》所规定的品官占田、占客和荫亲属的特权,以及儒家化的魏晋律所赋予的减免刑罚特权。特权的赋予是有条件的,此三项制度的出发点均是为了加强皇权统治。
九品中正制创立的初衷是将选官权收归中央,但很快转变为士族服务。西晋品官占田荫户等制度虽相当于为士族确权,但主要是为了限制士族特权。晋律的儒家化首先主要是维护封建大家族制度,其次才是维护士族特权。因此,这些法令的出台并不能说明在给予官僚特权的法制保障方面,皇权与士族之间已达成共识。自东晋元帝以来,门阀士族参与了多次统治权的争夺,正说明了皇权与门阀特权之间无法形成积极理性的互动,使得东晋(南朝)政权非常虚弱,只以门户利益为重。
名位:选官体制之特权
魏晋之时玄学之风全面盛行,东汉以来的世家大族欲入魏晋为士族,意识形态上由儒入玄是必要条件。
曹魏时期确立的九品中正制到西晋已经完全远离了“唯才是举”的标准,成为门阀士族权力巩固的工具。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和才能。品第等级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共九品。由于充当中正官员一般为二品,获得二品者几乎皆为门阀士族,故官吏选拔之权被门阀士族完全把持。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标准,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当时,门阀士族竭力宣扬“士庶天隔”,同庶族寒门保持严格界限。在东晋之时,九品中正制就逐渐发展为以“郡望”区别门阀高下的“门品”制度和极为重视家族的“谱牒”风尚,以维系门品不坠。为区别士庶之别,官职分为清流和浊流。清流美职,那些职闲禄重,可以无所用心的职位皆被门阀士族子弟占据。相反,庶族只能永为浊流,职繁而禄轻,责重而位低。从浊职转为清职,胜过品秩的升迁。门阀士族为了维持自身的优势地位,严格实行内部通婚,极力排除非士族混入的可能。如若违反,往往会被视作“婚姻失类”而受到排抑和诋斥。
更有甚者,在江左五朝士族门阀政治鼎盛时期,谱牒成为吏部选官的重要依据。齐梁以来,门阀士族致力于士族谍谱的撰叙辩词,企图用家世源流和婚宦记录作为自己应享特权的凭证。于是,伪造谱牒,篡改户籍,冒充士族之事在五朝时常有出现。
财富:田制改革之特权
曹魏后期推行了“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的给客制度,将一部分典农部民、屯田客户分割给各级官僚贵族私人所有,故称为私家田客。他们只向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缴纳租物、服役劳作,不为国家承担赋税课役义务。东晋以来,流民南渡,若任其发展很可能成为门阀士族的廉价劳动力,而且在国家控制之外,无法为国家提供兵役和赋税。在皇权政治的干预下,国家对流民等人口开始采取检籍、土断和括户(登记户口)的政策以充实国家人口。例如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将北来侨民归入黄籍以同大族争夺户口。仿照曹魏后期给客制度而规定品官占田荫户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皇权与门阀之间争夺劳动力的务实选择。
规定田户数量,相当于将门阀特权法定化,凡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即为非法。另外,特权的排他性相当于规定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外,其他人则无此特权。例如西晋规定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东晋时可占有五到四十户,北魏时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这意味着北魏的官僚经济特权更大。当时给客、赐臣吏不一定实授,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大量的依附农民后,国家给予有限的承认,凡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特权,这显然是无奈的制度选择。
司法:审判定罪之特权
名与利均有保障,偶有触犯刑律当有司法特权来救济,以此确保特权的一以贯之。这一司法特权集中表现为“八议”之法和“官当”制度。
“八议”之法源于周代“八辟”的刑罚原则,即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亲故贤能,功贵勤宾)须根据具体情况临时议定其罪,再量定相应刑罚。曹魏时期“八议”之法正式入律后,晋律加以继承,并首次确立了杂抵罪,即指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之雏形。官当,即以官品抵罪,实质是“官人犯流、徒罪之特殊赎刑”。南陈正式使用“官当”之名,规定:“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北魏则将“官当”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创了以爵位抵罪并折当徒刑的制度。北魏宣武帝制定的《法例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这一记载规定,北魏官爵从五品以上,一阶当刑两岁。免官如何再叙,西晋至南齐免官再仕虽原则上要降品叙用,但并无规律可循,有降一品、二品甚至五品者。北魏《法例律》亦明确规定:“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一般不会发生如两晋南朝降数等叙用的情况。就此而言,北魏对官僚特权的制度保障更健全。
总之,北朝律法在对待官僚特权上较为宽松,而两晋南朝则略显苛刻。虽然在某些律令制度层面江左诸朝对官员的特权保障不如北朝周到细密,但因执法不严,江左士族却享受到了更多的法外特权。究其原因,北朝门阀政治已具有官僚政治之表征,士族的特权诉求切合君臣双方共同利益,较容易被律法所认同吸纳。而在门第固定和趋于僵化的江左王朝,士族特权由于偏离理性的官僚政治,比如限制通婚、伪造谍谱等倾向于门阀政治的行为,最终难以制度化,而北朝所规定的诸多官僚士族特权均为隋唐所继承。
(沈玮玮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梁馨书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7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