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战疫下的动物法制研究之反思
□张艺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沈玮玮(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世人都将目光集中在作为病毒宿主的野生动物上。“如何防控野生动物携带致命病毒的传播”成为学界热议焦点,普遍认为应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以切断病毒传播渠道。可以预见,《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必将迎来全面修订。
动物法制的已有研究及其评价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相关决定前,学界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小修”(法条修改)和“大修”(重新制定)之争。多有学者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名为保护实为利用,正是利用才为病毒的入侵制造了机会。因此,应当更新保护理念,全面修订,而非只修改具体法条,否则并非治本之策。关注当前已有动物法的研究习惯,方能明确“小修”和“大修”的背后立场。主张“小修”多为部门法学者,主张“大修”多为理论法学者。部门法学者有部门法情结,习惯修正补充,不愿意否定自己建立的制度框架;理论法学者多有观念至上,偏好反思重建。不过,当前立法多习惯从国外移植经验,两方多有参照国外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论证,然对中国古代动物法制经验只字不提。似乎两方多认定古人做法实为糟粕,导致这种偏见的原因则与当前古代动物法制的已有研究大有关系。
已有法学研究者在将目光放在古代动物法制时,强行用近代部门法的知识体系切割古人的法律世界,以“法条的规范分析”来替代“法条的文化分析”。这一研究态度既让我们看不到古代法律的整体样态,又不能看到立法的背景和用意,完全阻碍了我们认识古人对待动物所具有的“先见之明”。如此既定化的研究范式,不仅导致已有研究过于简单,有“隔靴搔痒”之感,而且让学术增长的空间极为狭窄。反倒是历史学者通过对古代动物诏令的分析来透视其政治功能的做法更让古代动物法制的研究深刻明晰。可以说,古代动物法制的法学研究过于干瘪、枯燥,只是简单地罗列和归纳古代与动物相关的法规实践,以致研究成果无法为当前修法决策提供参考。
法律史提供的观念与理论基础
法学研究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方式,与对规范的理论分析匮乏大有关系。只有精确掌握传统法制思维和理论,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文化观念和历史国情,如此才能更好地指导当下法律实践。因此,中国法律史的实践尤其值得理论法学者和部门法学者重视。
发掘中国法律史的理论创新,需要深入中国人的生活处世哲学内里,以哲理发掘法理。何谓哲理?以古代动物法制研究为例,所谓的哲理即人类对动物的认知与行动,涉及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基于朴素的情感与经年累月的习惯逐渐形成的观念自觉。哲理是日常生活的哲理,是平凡大众的哲理。法理则是立法者对法律应当如何的深层次追问,其来自于哲理,但更具有专业性和革命性。法理可以变革哲理以适应社会发展。哲理亦可以追问法理,考量法律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情理和日常需求。因此,要理解古代中国动物相关规范,就必须追问规范背后的法理逻辑,其立法原意和宗旨到底为何。而要探讨规范是否有效可行,以及规范为何变与不变,则需要探求法理背后的生活哲学,即人类与动物之间的生物、社会和道德关系之基础。哲理的范围更广,是衡量法理逻辑正当性与可行性的关键。法理涉及立法规范和司法程序,哲理则是评判守法自觉和执法成本问题。
当前学者开始关注动物权,倡导动物权利与人类权利的平等性,是因为社会经济发展以损害动物生存状态为代价,把动物作为物权的客体,重在利用而非保护。古人则把动物既作为法律客体,同样也视为道德主体,如此就能同当代学者所提倡的动物权关联起来。古人敬畏万物,对动物保持信仰,这种哲理更需要今人认真对待,而非简单以愚昧斥之。尚能如此,诸如虐待(虐杀)遗弃等损害动物权利的行为就能得到很好规制。因此,要设计法律规范,就需要明白实体和程序的法理(法学),而要理解法理就要发掘历史哲理(哲学),这就是动物的哲学和法学关系。
当前动物法制修改与研究方向
哲理要关切法外的其他行为,比如对动物政治文化功能的认识,有利于在更广泛的层面探讨动物立法,而不只是关注环境法领域的动物权研究。如何规范动物的政治社交(作为政治外交礼物的交换)和形象塑造(作为标识和产品的文化传播)等,需要研究更广泛的动物利用法制。如果真正把动物当作平等的社会参与主体看待的话,动物的各种行为也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就需要在各个部门法体系内均体现动物的主体关怀,即建立以动物权为中心的“规则束”。当前有学者将用环保理念来改造传统民法称为“民法典的绿色化”,那么用动物权来改造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法典则可称为“动物法典的拟人化”。
当代部门法之间的隔阂在古代中国“天人合一,德法共治,诸法合体”的法典体系上完全不存在,只有将研究视角放在古代中国的法哲学上,才能真切理解古人对动物“凡俗与神圣”的哲学认知深刻影响了古今动物法制的样貌。在此基础上,以动物权为中心综合部门法研究,才能全面而充分地设计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中心的当代动物法制。这便是当前研究古代动物法制的意义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