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检察院发出 涉野生动物养殖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本报讯(记者田雄 通讯员郑永佳) 3月4日,浙江省龙游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一份涉“野”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直指养殖场。


2月27日,龙游县检察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领域专项检察行动,对全县13家野生动物养殖场摸底调查。在调查中,龙游县检察院发现,7家野生动物养殖场养殖有浙江省重点保护的尖吻蝮、舟山眼镜蛇、豪猪、绿头野鸭、棘胸蛙等动物;6家野生动物养殖场养殖有浙江省一般保护的黑斑侧褶蛙、中华蟾蜍等动物。部分养殖场主称,他们是有行政许可证的,已经经营很多年。“对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须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并一律停止以食用目的出售、运输野生动物等活动。”办案检察官表示。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在内的一切陆生野生动物。龙游县检察院的此次专项监督行动,旨在从源头上治理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

调查中,检察官还发现,野生动物养殖场种类多,且有些野生动物养殖场未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部分野生动物养殖场未经过检验检疫,没有建立防疫制度,更没配备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月3日,龙游县检察院前往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并于次日发出检察建议。龙游县检察院建议相关部门立即撤回并注销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进行周密部署安排,对可能面临的野生动物收容安置和一定补偿等问题预先进行研判,科学妥善处置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