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一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管理改为备案制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将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的监管制度进行调整,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一是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通知》明确,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