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部委联合印发通知 中小微企业贷款免收罚息 最长可延至6月30日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3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规定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主要适用对象为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该政策的主要操作流程为:首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出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企业开通线下和线上等多种申请渠道。其次,银行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安排。此外,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通知》明确,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另外,《通知》对湖北地区有特殊安排。一是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二是给予专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