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擅自开启车门肇事谁担责
□作答律师:程文华
赵师傅咨询: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日前,乘客胡某上车后便坐到后排的座位上。当我驾驶车辆行至一处斑马线停车避让行人时,坐在后排的乘客胡某见停车的旁边有张100元钞票,便匆忙打开车门要去捡拾。但就在他开启车门时,由于用力过大过急,将车门旁边的行人梁某撞倒,造成头部、腰部等多处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擅自开启车门,导致车门占据有效行驶路面,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并造成他人伤害,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当受伤者梁某的亲属找到胡某要求赔偿损失时,胡某却表示拒绝,声称:交通事故要找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哪儿有让乘客赔偿的道理?
请问:乘客擅自开启车门将他人造成伤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复:胡某虽然只是乘客,但在这起事故中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根据具有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4个构成要件来加以判定的,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这起事故而言,其一,乘客胡某的行为违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胡某为了捡拾路面上的钞票,擅自开启车门,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其二,乘客胡某具有过错。因道路中时刻有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胡某在开启车门时,应当预见车门外有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应当预见可能会造成他人伤害,却因忽视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匆忙急促地开启车门,给车外正常的行人造成伤害。其三,由于胡某的违法及过错行为,致使行人梁某受到伤害,被送往医院治疗,具有损害结果。其四,乘客胡某的违法行为与行人梁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两者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乘客胡某的行为与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4个要件完全吻合,应当对这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容推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