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防控疫情需正确履职 导致蔓延或涉嫌违法

本社记者 赵春艳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不止需要大众防范,作为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更是重大。卫生系统或政府机关相关责任人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如果瞒报或者不实叙述而导致疫情蔓延严重的话,会不会因此违法犯罪?

 

隐瞒疫情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20132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巴马县)人民医院收治了一例麻疹病例并通过网络直报给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201335日,15日、26日巴马县人民医院又收治3例麻疹疑似病例(后都确诊)也向巴马瑶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汇报。

同月29日,在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直报在该医院确诊的巴马县一例麻疹病例,患者为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人。依据麻疹暴发定义,巴马县甲篆乡甲篆村金边屯在10天发生2例,已达到麻疹暴发的标准。

然而这几次通报后,作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黎某某接到关于巴马县麻疹疫情的汇报,但没有按要求及时督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01341日,巴马县卫生局召开了一次对麻疹疫情防控的紧急碰头会,会上反映巴马县麻疹疫情的网络直报已有两例,继续网络直报巴马县卫生系统绩效考评会被黄牌警告。基于这种情况,此次会议形成了暂不进行麻疹疫情网络直报的一致意见。

会议结束后,黎某某便于当日召集本地各个医院分管传染病防控的副院长开会,要求各医院在发现新的麻疹疫情后不能进行网络直报,同时要求对麻疹患者病历上的麻疹字样进行技术处理。

2013410日,巴马县卫生局又一次召开疫情防控协调会,会上黎某某再次强调各单位要服从大局,服从领导,在对收治的疑似麻疹病患者的病历上不能出现麻疹字样,已经诊断的麻疹病历,必须改为肺炎”“上呼吸道感染等字样,不能进行网络直报。但仍以麻疹病情救治。

4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卫生(厅)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专家组到巴马县调查核实麻疹疫情,发现巴马县有瞒报行为,要求巴马县按规定网络直报,及时将采集标本送检。当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采集的27例瞒报麻疹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专家直接在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

后经广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广西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处理情况(续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发布《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瞒报假报麻疹疫情的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巴马县麻疹暴发疫情的情况》通报,都指出巴马疫情暴发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

20138月,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13年巴马县麻疹疫情结案报告》证实:截至628日,全县10个乡镇均有病例报告、累计报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确诊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经治疗痊愈。疫情发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间

巴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某身为巴马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授意、指使巴马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隐瞒麻疹疫情,使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致使麻疹疫情错过最佳防控时机,导致传染病麻疹传播和流行,造成500余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医治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构成了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该案主审法官王丰贤指出,根据专家的分析及自治区卫生厅的通报,造成巴马县麻疹疫情暴发的原因有多种,一是当地免疫规划基础工作严重滑坡、接种率低下;二是乡、村两级防保网络破溃,导致预防接种服务无法做到全面覆盖;三是瞒报迟报疫情错过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疫情蔓延扩散;四是没有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的文件精神,未成立独立的防保组,且专职防保人员不足,没有落实免疫规划工作经费。据此,黎某某的瞒报迟报行为与造成麻疹疫情暴发的后果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责任较轻。

最终巴马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9条、第67条第1款,第37条之规定,判决黎某某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4326日,农业部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等相关单位发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中明确在新疆、甘肃、内蒙古、宁夏等四省(区)相继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同年328日,云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向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转发了通知,要求各地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告。这个时候,云南省昭通市农业局办公室也向各县区农业(畜牧)局转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疫情排查和监测,近期禁止到省外调运绵羊和山羊,今后若需要到省外引进山绵羊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发生。

邝德文时任巧家县蒙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主任,当时并未将昭通市及巧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内部传真呈报蒙姑镇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巧家县蒙姑镇曾于201310月申报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方案,该方案中涉及购进本地基础(能繁)母猪和本地能繁母羊发展养殖业。

201410月,经巧家县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由蒙姑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采购。12月,巧家县蒙姑镇召开会议研究牛泥村的种羊、种猪的采购问题,会上镇人大主席吕仁贵介绍,通过网上查询和电话咨询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购买从规模、数量及价格等都较为合适,得到班子其他成员的一致同意。

会议安排吕仁贵作为采购小组的组长,赴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采购。后吕仁贵与嘉祥县合作社签订了购买601只羊的协议,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492820元。该合作社于20141229日将羊运到巧家县蒙姑镇。

吕仁贵、邝德文等人参与接收种羊594只(扣除运输途中死亡等损失羊只),发现羊只生病、死亡的异样情况时,吕仁贵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购买的羊只进行隔离观察,后立即将种羊分发给牛泥村的农户,邝德文也未阻止发放。

因输入的羊感染动物小反刍兽疫,引起牛泥村农户原来养殖的羊群受感染发生疫情,导致购买的羊和牛泥村农户所养殖的本地羊全部捕杀,牛泥村的群众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国家补偿受损农户人民币150万余元,加上蒙姑镇政府实际支付购羊款人民币45万余元,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近200万元。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仁贵作为蒙姑镇人大主席,经蒙姑镇党委、政府开会研究决定由其带队到山东进行采购种羊,吕仁贵在代表蒙姑镇政府跨省采购种羊、种猪过程中,其作为带队领导,在知道当地羊有异样仍决定购买,吕仁贵代表蒙姑镇人民政府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派员选羊、装羊,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接收种羊时未认真审核动物检疫证明,不按照相关规定向巧家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没有在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羊进行隔离观察,即将种羊发放给牛泥村农户,导致牛泥村发生疫情。吕仁贵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接受刑罚。

同时,法院也认定邝德文时任巧家县蒙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的全面工作,并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有领导、管理职责。邝德文在任期间,收到上级政府部门连续下发的关于小反刍兽疫防控、免疫的紧急文件,两份文件明确要求近期禁止外出购买羊只,其疏于职责没有向相关领导呈报,导致蒙姑镇党委政府作出外出采购的决策。采购的羊运回蒙姑,邝德文受安排参与验收、发放羊只,在发现羊只出现异样,也未向有关领导提醒或阻止发放,其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最终,法院判决吕仁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邝德文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