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伪劣口罩涉嫌犯罪 江苏吴江检察院提前介入“问题口罩”案

本报讯(通讯员俞文杰 王伟伟)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下,口罩已成为防控疫情的重要物品。然而,当下在全国全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仍有少数不法商贩铤而走险,借机谋取不义之财。131日至21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一起销售伪劣口罩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抓获归案,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初步查明,2020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系假冒的某知名品牌口罩,仍以1元左右的价格向上家进货。随后,在吴江通过自营的淘宝网店,向因疫情协助当地政府采购口罩等防护用具的一家公司以每个3.5元至7元不等的价格出售6500个,涉案金额4万余元。同月,李某还以5万余元的价格向两名被害人出售假冒某知名品牌防颗粒物口罩12000个,截至案发时部分口罩已被转售。129日,因发现购买的口罩生产标识不全,且质量明显较差,该公司向吴江警方报警求助。立案后,警方在李某仓库、家中和车内扣押各型号假冒口罩近百个。

案发后,该院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加强案件指导,及时帮助固定电子证据、查证进货渠道和已售情况,追踪假冒口罩的最终流向,同时要求加大侦查力度落实上家情况。

自疫情发生以来,吴江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问题口罩4起,其中3起涉嫌假冒知名品牌口罩,1起涉嫌假冒一次性医用口罩,分别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该院检察官表示,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制售伪劣口罩,不仅会受到社会谴责,严重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