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研究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专著

——评《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

特约撰稿 聂加龙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条款,规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附带提起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请求,这被称为附带审查制度。随着20155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正式实施,附带审查制度已走过了近5个年头,这个被人们抱有很大期盼的制度实施情况如何,有没有实现当初的初衷?王春业教授的新作《实证视角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研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该书是一部以并不仅仅限于理论上的抽象研究,而是从已经发生的具体案例中,总结其存在的问题或有益经验的问题意识,对规范性文件及审查制度进行评估式研究的著作。笔者认为,该书是一部国内难得的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著,其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该书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目前,对附带审查制度研究的成果不少,但往往都局限于某一个环节,缺乏系统性。但该书从对规范性文件的识别、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依据关系的认定、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相关程序、审查后的后续处理以及对附带审查制度的总体评价与趋势的预测等,都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附带审查制度提供了完整的研究框架。

其次,该书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实证研究。该书并不是简单地从理论上对附带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它更注重从实证角度进行深入分析。随着新案例、新资料的增多,特别是附带审查制度实施4年多来,该制度运行情况已得以充分显示,需要对之进行评估式的研究。该书对201551日到20191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1476份判决书进行逐一研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或有益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体现了实证研究的方法。

再次,该书提出了许多独到观点。该书通过系统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绝大多数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达到应有的审查。它还对造成此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到了较独到的见解,例如,正当理由的不确定性原因、对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依据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等,使得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不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又使得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没能被认定为违法;后续处理机制存在不足使得被认定为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等,使得附带审查中没有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最后,理论上讲,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具有对依法行政促进,以及加大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该书作者通过对大量的案件研究后发现,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现实中并未完全实现其应有的作用。基于此,作者提出了一部名称可暂定为《关于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案件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该建议稿共19条,内容涉及规范性文件识别、依据关系的认定、增减撤回规范性文件、增减或变更规范性文件条款、已经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问题、已审查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审查组织、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与方式以及标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裁判方式、上诉中未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形与审查的后续处理等内容。这对于将来出台关于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司法解释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蓝本。从这个角度看,该书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者系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理工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