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凌迟看传统中国的法外酷刑
古代中国除了律典正式规定的刑种之外,时有出现法外之刑。唐代以及此后各朝律典明文规定的法定死刑只有绞、斩二刑,但凌迟作为法外酷刑自宋代以来一直沿用,直至清末才宣告废除。历代并没有将凌迟列入五刑,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非常酷刑只能在法外。
古代中国除了律典正式规定的刑种之外,时有出现法外之刑,如“迁徙”“充军”“发遣”“凌迟”及“枭首”等。唐代以及此后各朝律典明文规定的法定死刑只有绞、斩二刑,但凌迟作为法外酷刑自宋代以来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凌迟才宣告废除。
凌迟的起源
凌迟,亦称“陵迟”“脔割”,民间称其为“杀千刀”“千刀万剐”。律法最早规定凌迟当属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其卷七三《决遣·断狱门》有规定“凌迟若干”的字样,可惜未能找到具体条文。
凌迟发端于何时?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考证,有观点认为源于秦汉的磔刑。磔本意为裂牲,是指宗教献祭杀牲祭神,后演变为一种割裂肢体、挖出内脏的酷刑,用于惩罚群盗等重罪。凌迟保留了磔刑的一些行刑手段,譬如割裂肢体,而沈家本指出“磔有张、开义……开义与凌迟为近,然谓磔即凌迟,恐未必然。”况且宋代兼施磔刑和凌迟,二者虽有相似,但难以确证凌迟起源于磔刑。陆游认为凌迟起于五代:“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然具体时间却语焉不详。魏晋之时已出现“脔呙”,又称“脔割”,参与北魏孝文帝之子拓跋绍弑父夺位失败的宫人在“城南都街生脔割而食之”;唐武则天的大臣阎知微勾结突厥作乱,武后“令百官脔割,然后斩之,并夷三族。”五代后晋哀帝开运三年(946)仍用“割”一字,并未见“凌迟”。宋代凌迟极有可能源自于辽。辽太祖神册六年(921),“滑哥预诸弟之乱,事平,群臣议其罪,皆谓滑哥不可释,于是与子痕之俱凌迟而死。”然凌迟在辽代是否已入律仍无可考。《辽史·刑法志》载:“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明代丘濬认为“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唯有斩、绞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明清两代并未将凌迟列入五刑,只是散见于某些律文当中。
宋代常用下诏的方式适用凌迟
北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钱易在《上真宗乞除非法之刑》提及:“今日或行劫杀人,白日夺物,背军逃越与造恶逆者,或时有非常之罪者,不从法司所断,皆肢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真宗一直致力于杜绝凌迟之适用。大中祥符七年(1014),“御史台尝鞫杀人贼,狱具,知杂王随请脔呙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为惨毒也。’”大中祥符八年(1015),发布《不许杨守珍等乞凌迟合死强盗诏》曰:“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陆游指出:“伏睹律文,罪虽甚重,不过处斩。盖以身首异处,自是极刑,惩恶之方,何以如此。”到仁宗即位后,下诏启用凌迟,天圣六年(1028)首次下诏:“诏如闻荆湖杀人祭鬼,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亦有针对食用人肉者和残忍杀人者适用:“建康百姓王绂等六年,始因失牛,仍报私怨,共杀死一十三人,狱具,得旨处以凌迟处斩二等。”可见,最初的凌迟主要针对非常态杀人案,如贼盗、杀人祭鬼、食人肉、甚至是连杀数人。神宗之际,党争不断,“昭狱既兴,而以口语狂悖皆丽此刑矣。”重臣利用“口语狂悖”的最罪名让皇帝下诏兴狱,凌迟乱党。南宋时局更加动荡,凌迟适用更是频繁,甚有向常刑发展的趋势。孝宗淳熙十年(1183),林文在昆山界捕得贼船余党,凌迟处斩;光宗绍熙三年(1192),泸州兵变,同党孙成则被“凌迟于午门之外”。宁宗嘉定二年(1209),罗日愿谋逆被诛,“诏日愿凌迟处斩。”以上皆适用于反逆大罪。后来凌迟范围逐渐扩大,理宗绍定三年(1230),“大理寺上逃卒穆椿逾入皇城烧毁甲仗罪状,诏穆椿凌迟处斩。”
宋代常用下诏的方式适用凌迟,即凌迟作为法外酷刑,往往借用下诏的方式寻求合法性,成为皇帝的专门刑罚,不受律典所限。作为非常之法,凌迟成为君王稳固权力的当然选择,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际,这无疑造成了凌迟适用范围的扩大,但始终未列入正刑。一旦列入,或许因为其残酷性会给欲施仁政的帝王脸面减分,还会不断遭遇来自大臣请废的谏言,陆游就曾上书劝谏:“欲望圣慈特命有司除凌迟之刑,以明陛下至仁之心,以增国家太平之福,臣不胜至愿。”(陆游:《渭南文集》卷五《条对状》)这对于颇重士大夫言论的宋代皇帝来说可谓苦不堪言。倒不如将非常态的凌迟作为皇权惩治臣民的杀手锏,如同尚方宝剑,不会轻易示人,只能偶尔出鞘,以保持皇权的神秘和威严。此后历代皆效仿两宋,五刑不列凌迟,但实际适用不断,主要针对意图颠覆皇权的大逆不道重罪。例如《元史·刑法志》载:“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明史·刑法志》载:“二死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
历史上法外非常酷刑为何长存
历代君王期盼的无不是简政轻刑,凸显仁君之道,实现王道大治。因此,至少在律典之中,我们几乎很难看到酷刑的影子。这种表面的规范是为了表达轻刑薄赋的治理愿景,不过王在法上,外儒内法的统治之道时刻提醒君王有时确不可心慈手软,尤其是涉及帝业之大事。帝王手中必须掌握非常之法应对非常之需。加上当时游牧民族的刑法习惯不断影响到汉人的刑法观,均为宋代君王适用凌迟提供了理所当然的依据。
一旦非常酷刑变为经常,势必导致凌迟适用范围的扩大,其对百姓的震慑威力也将骤减,背后所代表的至高无上之皇权就会一落千丈,须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历代并没有将凌迟列入五刑,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非常酷刑只能在法外。宣称笃信儒家教化的君王自然不会明目张胆地将酷刑入律,只能是作为例外偶尔为之。这完全符合国人所看重和接受的“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与“刑罚世轻世重”无异。因此,作为法外酷刑的凌迟一直在皇帝的手中延续到清末,1904年初,王维勤成为最后一个凌迟处死的犯人,1905年光绪终于下诏废除凌迟、枭首及戮尸。
(作者分别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9级博士研究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