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 终审归属江小白公司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备受关注的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江小白”商标之争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据悉,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其也系新蓝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正值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后,原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最终支持了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江小白”商标归属江小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