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境内公民定存门槛降至每笔不少于50万元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记者1225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公布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扩大了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了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了人民币业务审批要求,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等,用以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据了解,《细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了5方面内容细化:一是在《条例》允许外国银行可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子行与分行基础上,规定同时设立子行和分行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增加相应监管要求。二是根据《条例》,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及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内容,并对《条例》中经营人民币业务应符合的审慎性要求进行了明确。三是考虑到《条例》将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定期存款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修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而外国银行分行存款通常不投保我国存款保险,因此增加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充分披露存款保险信息。四是根据《条例》授权,修改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具体要求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应按不低于公众负债额的5%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当外国银行分行持有银保监会指定的生息资产余额达到营运资金的30%时可以不再增持。五是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对原《细则》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将生息资产比例、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的考核方式从单家考核调整为境内分行合并考核。同时,要求管理行履行合并报告职责,管理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合并考核职责。

另外,《细则》还纳入了201731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213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427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适宜在《细则》中规定的事项:一是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包括托管、存管、保管,财务顾问等咨询服务,以及代客境外理财。同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二是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如已设分行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则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已设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三是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