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修改民事证据相关规定明确电子数据审查规则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修改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通过修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修改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修改决定》共115条,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100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修改决定》中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其中《修改决定》中明确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对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和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江必新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