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法律服务助力破产制度效能转化

特约撰稿 杨凯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既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债务危机和风险愈加增多。破产制度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以法律的规范程序解决经济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对于破产领域的规制与治理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体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不仅有助于从源头上规范破产法律规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制度基础。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未病先防的理疗式诊断,可以及时发现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特点和性质进行个性化的对待与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在破产制度中,分为企业破产和个人破产,国际上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先于企业破产制度。在我国,破产制度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已有一系列制度规范企业破产保护的申请,但对于个人破产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挽救诚信而不幸的人们,在法律程序规制下赋予其重生机会,激发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今年10月,浙江温州发生了一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其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债务。这是个人破产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的首次尝试,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尽管有质疑,但个人破产制度依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它不但能有效降低债权人的损失,而且能缓解用多种手段甚至违法方式追债等矛盾。

当前,我国个人财富增加,信用体系不断完善,随着由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互联网巨头共同组成的百行征信拿到央行发出的首张个人征信牌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百行征信开始接入P2P网贷平台中逃废债失信人信息,我国的征信体系已逐步完善,有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因此,公共法律服务在个人破产制度效能的转化中必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公共法律服务都能够及时识别风险,提高风险控制力。通过法律宣传,让当事人了解到可能涉及个人破产方面的债务风险,知悉依法申请个人破产的途径和程序,从而更有效地防范风险。

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在此过程中,公共法律服务的及时跟进有助于及时发现适用于个人破产制度的个案,并对症下药,开出有效药方。有的案件还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组织协调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化解基层矛盾的一剂良方,其对症下药的特点对于解决个人债务和个人破产中的复杂法律问题具有良好的功效。在进一步探索个人破产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以系统治理的思维推进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在法律服务中的专业优势,为更多符合个人破产条件的债务人提供法律咨询,并针对个案提出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在立法无法触及的方面,充分运用公共法律服务这一源头活水解决实践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实现对社会信用体系症结的源头治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营造更加有序的市场环境、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强调了非物质层面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现代化,强调了在改革开放取得了非凡物质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制度建设的新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未来的制度调整和制度供给十分关键。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公共法律服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公共法律服务的介入,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从科学、规范、理性的书斋构想转化为高效、安全、便民的治理效能,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定有序。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和保障破产制度的改革,以改革的思维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它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必将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有效促进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