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风筝》署名权案原告一审获赔15万元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刘向智) 因认为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被侵,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原告林宏诉称,20094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原告作为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和涉案电视剧的编剧,依法享有相应署名权。后涉案电视剧《风筝》于201712月先后在北京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播出,此后又在爱奇艺、腾讯视频及咪咕视频网络平台播出。原告发现该剧没有将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未将原告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三被告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