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归入入学就业档案

  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东林近日表示,针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被不当泄露,就业受限、融入社会困难这一问题,浙江省检察院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12家单位会签出台了修订后的《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细化完善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其中明确规定,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也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

  据了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增设的制度,目的在于帮助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2014年,浙江率先启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出台《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

  据胡东林介绍,此次修订的《办法》共20条,其中明确,对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包括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收容教养等决定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犯罪记录、违法记录予以封存。

  《办法》同时规定,裁判文书一般不得送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办法》还强调,对于应当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未封存、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泄露未成年人相关信息、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