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教育矫治引关注
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正在加紧修订。关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教育矫治等问题,引起执法、实务及学界人士的热议。
“2008年遇害的那位女孩,当天正要去学校领取名牌大学录取通知书,没想到遭遇罪犯毒手一去不返。”日前,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惋惜地对媒体表示。
10年之后,杀害那名女孩的凶手陈旭于今年11月21日被执行死刑。
不可思议的是,早在陈旭16岁时,就因犯强奸罪被判刑4年。他在西安的少管所关了三年后于2005年假释。然而在其假释后不久的2006年6月,又将19岁的叶某杀死;2008年8月,还将上文提到的那个即将步入大学校园的19岁女孩郭某某杀害。
尽管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纯属偶发,但犯罪低龄化的态势不容小觑,究其原因,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以及缺乏有效的教育矫治措施有着必然联系。
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正在加紧修订。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对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的表述,改称为“专门学校”。该条款规定,“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
对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律师以及执法部门,以期破解未成年人为何会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教育矫治方面的难题。
执法部门:
家庭、社会和学校要齐抓共管
2019年10月,多次结伙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乐(生于2004年10月)、关某威(生于2003年9月)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盗窃他人轿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因二者均为未成年人,且未满16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警方未做处理。
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相关负责人李春光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每年都有很多,他们在办案中也总结出了一些规律。
据他介绍,如果想更好地教育好孩子,首先家庭教育要重视起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伴随着家庭教育的缺失,大量的实际案例表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单亲离异家庭或者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致使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意识,无法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加强家庭教育,转变未成年人父母教育观念,让未成年人尽量多地在学校接受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前提条件。“也可探索实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父母进行相应处罚,提高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程度。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网吧、酒吧等未成年人禁止进入场所的管理,以及探索建立强制教育等处罚挽救措施。”他说。
实际上,大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致使部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抱有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罚的错误思想,从而屡屡以身试法。“因此可以探索建立工读学校或其他强制教育机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强制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送至工读学校或者其他强制教育场所进行学习培训,待学习或培训合格后,再让其走向社会。”李春光说。
学者:应完善早期介入
分级干预机制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其可塑性和模仿性。“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并不是说判死刑就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因为很多犯罪行为并非是他的主观意识的正确反映,更多的是模仿,青少年犯罪应考虑到其成长环境的影响,如家庭、学校、交友圈等外部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他说,“家庭环境和家长素质是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原因,也是决定性的外部原因。”
张荆建议,应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防卫系统。这包括家庭、学校、社区、社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有效预防不良行为,及时制止犯罪行为。另外,现行机制下,学生学业过重,是否引发学生逆反也需要成人和社会反思。
面对正在修订中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史立梅则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应增加规定“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分措施”。
史立梅指出,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充分体现了早期介入、分级干预的思想。
她进一步解释称,关于早期介入与干预,未成年人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绝大多数都不是突然发生的,行为人在早期一般都会有一些不良行为,对此一方面应分析其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从家庭、学校、社会的角度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以帮助未成年人走上正轨,防止其将来实施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修订草案针对不良行为规定了较为详尽的干预措施,对于家长、学校、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规范,与旧有的法律相比其可操作性和科学性都大大增强。
另一方面,关于分级干预,修订草案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干预或者处分措施,尤其是针对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规定了8种教育矫正措施,此外针对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上述教育矫正措施的未成年人,还规定了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正教育。可以说,修订草案根据严重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一个教育矫正措施体系,从最轻的训诫到最重的专门学校,体现了分级干预的思想。
不过,该修订草案删除“收容教养”的内容,但对于已经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并未规定相应的处分措施,导致目前的分级干预体系不健全。对于这些未成年人将其送至专门学校无论在强制力度还是在矫正效果上都不可行,但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过于草率和简单化。所以,应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增加规定“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处分措施”,对这部分未成年人采取机构矫正的方式,比如将现在的“收容教养”措施改造为强制性的教育矫正措施,由专门的强制矫正机构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但考虑到其可能长期限制或者剥夺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措施宜采取司法裁决的方式,由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后决定采取。
史立梅坦言,无论是早期介入还是分级干预,都存在一个介入和干预措施的适度问题。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机制,采取何种处分措施基本上由决定机关自由裁量。为增强干预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防止决定机关或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律师:
集中管理谨防“交叉感染”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低龄、恶性化的趋势,也引起了律师界的高度重视。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建议,首先应在立法环节着力,在沿袭传统年龄判断标准的同时,将相对人的意识能力和辨别能力结合判断,同时突破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时才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审判更倾向于实质性判断,也在一定程度弥补传统规定较为僵化的短板。另外,现实中,我国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往往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发挥一定的教育作用,但也可能带来“交叉感染”等问题。
“所以,对于未满追究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我们应改变常见的‘一放了之’的常见做法。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出矫治建议,改工读学校自愿入学制度为强制入学,增强训诫的严肃性和持续性,实现有办法、有跟踪、有评估的个性化、严肃化的矫正方案。”王辉说。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辉在接受采访时也强调,能不进监狱就不进,这样也是为了防止交叉感染。他还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很多是因一时兴起,反对因个案就要求修改或者加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