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历史背景下的权利发展变迁
——读《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有感
□特约撰稿 张龙
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托马斯·汉弗莱·马歇尔发表了其代表作品《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英国前卫生大臣帕特里夏·休伊特说,它出自一位具有杰出原创性崇高思想的思想家之手。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说,它持续影响了大半个世纪。该书开创性地提出公民身份理论和社会权概念,通过其理论框架阐述了英国历史背景下权利的发展变迁过程。
在马歇尔看来,社会权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等一系列权利”。在现代宪法语境下,与自由权相对的社会权范畴中的各项具体权利(即社会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作为。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有不同形式,但核心是财政的给付,即要求公共财政对社会权的保障支付或投入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力量,即社会权依赖于财政给付权利。
首先,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国家对公共财富进行分配的侧重点也不同。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是税收,这便涉及征税权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平衡问题。同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系基于不同价值判断做出的决策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方面的投入高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因市场相对成熟,国家直接投入财政资源较少,将更大比例的财政资源投入到民生改善、实现社会权利中去。
其次,世界各国的发展多经历过民生问题的考验,也曾拿出各自的解决方案。例如,1942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社会改革家威廉·贝弗里奇主持完成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被其国民和政府接受。它指导英国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提出的原则和模式为二战后英国乃至西方各国的社会政策和福利国家制度奠定了基础、勾画了蓝图。但近代以来各国在什么情况下曾走到必须对社会权保障给予足够重视和充分回应的地步?在制度和法律上做出过哪些创新,有怎样的得失?作者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再次,作者通过对生活实际难题的思考提出,20世纪以来,西方法制发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从注重自由权的保障转向对更体现平等价值的社会权的强调。那么,社会权是具有怎样性质的权利?哪些权利可以被划归到社会权的范畴中?这需要理论上进行较好的回答。
最后,当社会权在制度上得到了较好的规定,其具体该由哪个主体主导落实?立法、司法、行政等公权力机关分别应当承担怎样的角色,实践中的困难有哪些?企业与行业、社工机构、慈善机构、优抚救济组织等社会组织可以发挥什么作用等系列问题纷至沓来,离不开学理上的进一步廓清、界定——当然,还要结合实践经验的探索。
在作者看来,历史上的公民身份由市民、政治、社会三种要素构成,即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它们分别对应: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和契约自由,以及司法权利。公民作为政治实体的成员或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利。由此,公民的社会权与民生问题紧密相连。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