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还原历史,让大案“主角”获“新生”
该书以清宫档案为原始素材,参考个人日记、文集等资料,对晚清“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临刑呼冤案”“张文祥刺马案”三大案进行了还原、解读。
——访《晚清三大名案》作者林乾
□本社记者 李卓谦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林乾著《晚清三大名案》正式出版上市。书中所讲述的“三大名案”指“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临刑呼冤案”“张文祥刺马案”。
林乾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介绍说,对很多读者而言,这三个大案可谓耳熟能详,但许多人主要是通过文学或影视作品来了解三大案的,与真实的三大案相去甚远,甚至大相背谬。
为还原历史真实,让这些大案“主角”获“新生”,林乾以收藏在中国第一档案馆的清宫档案为原始素材,又参考个人日记、文集等私家著述以及当时的《申报》等媒体资料,力求呈现真实的晚清“三大名案”。
“作为法律史学者,我们有必要通过专业知识将案件的真相还原给大家。死者已矣,不能让他们背负不应有的骂名,也不能让这些大案仅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我们应该为那些被动承受历史的人说些‘公道话’,更要为那些坚守法律、坚守公正的官员‘树碑立传’。”林乾说。
展现“有温度的历史”
自1999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毕业后,林乾便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工作,研习法律史学,至今整整20年。这些年林乾的关注点一直集中在清代法律史,尤其是清朝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史研究。
在写作《晚清三大名案》过程中,林乾搜集了很多资料,确保立论真实可靠,也推翻了许多传闻。他期待读者在阅读本书时,关注案件客观事实的同时,更关注案件的法律事实,并把二者加以区分。“前者是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后者是对判案定罪有关键作用的法律事实,即能够纳入案件的法律部分。读起来可能酣畅淋漓,但背后展现的都是有温度的历史。”
在书中,林乾从法律角度分别介绍了三个案件: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最初所定罪名为奸妇合谋杀死亲夫,适用刑罚是小白菜凌迟处死、杨乃武斩立决。林乾说,清朝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不经过秋审,而采取从速结案。因此,皇帝在钦派学政胡瑞澜审问拟罪后,命“刑部速议具奏”。因此,杨乃武、小白菜只能通过京控(官民有冤屈,经地方最高级官署审判仍不能解决时,可赴京向都察院及步军统领衙门控诉,谓之“京控”)赢得时间和案件转圜机会。
“临刑呼冤案”,因一起盗案引发。此类案件审理有期限,通常是“三限”(清代法律规定,作为亲民的州县官,如果盗案发生,在4个月内不能缉获盗首,可以展限半年,称为再限;再展限半年为三限;四限为止),程序也相对固定。清朝治盗严厉,许多时候适用的刑罚都是“首从皆斩”,但不同时期又把从犯区分为“法所难宥”“情有可原”两类处理。
林乾说,清代中期以后,社会治安普遍恶化,几乎每天都有盗案发生。但因盗案引发“临刑呼冤案”,以至于又引发“教供顶凶案”(所抓人非首盗而是被人教唆为首盗顶包),很少见。林乾认为,该案的“原罪”是对州县官的“考成”压力(“四限”没有抓到盗贼要被去官职),即不按期限把盗犯缉拿归案,对刚步入仕途、没有任何加级记录的镇平知县马翥而言,其要进行“参案”处理,即革职、待罪缉拿盗犯。
其时,官员对此惯用的办法有两个:一是由封疆大吏提请调离原职,二是把盗案作为窃案处理。前者需要有一定资历,官方称“历俸已久”,显然,作为“老虎班”出身的马翥,不具备这个条件。由此只能把盗案作为窃案处理。但这样做的风险更高,这属于“私罪”,一旦被告发、核实,也要革职。“马翥把盗案压成窃案,李鹤年咬定首从皆死的法律规定,应当说,是本案值得解读的所在。”
“张文祥刺马案”讲述了两江总督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刺身亡的案件。该案堪称历史上的奇案。林乾认为,“张文祥刺马案”有更复杂的背景:既有“夺妻之恨”而不能抒,也有结义不平、挺身而出的“仗义之举”,还有地方军功集团与非军功势力对两江总督职位的争夺。
“‘刺马案’的重点不在法律本身,而在权力决斗。该案经过多次审理,最终以‘尚属可信’结案。但其审理细节从参与案件审理官员的口中流出,并形诸笔墨,可见背后隐藏了许多秘密。”林乾说。
以大案了解清代“权与法”
林乾介绍说,出版本书,一方面是“三大案”知名度高,另一方面他希望读者、尤其法律工作者通过本书观照历史。同时,它希望通过本书对大案的解读,为大众认识传统中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提供鲜活的典型案例。
林乾说,这三大案都发生在清代同治末年、光绪初年,即历史上所谓的“同光中兴”时期。这一时期是近代中国少有的安定期。政治上,它属于慈禧太后垂帘听政早期,处于重塑中央集权时期。但自镇压太平天国时期形成的地方对中央集权的冲击,又使得“外重内轻”的权力格局难以改变。因此,在原有行政兼管司法地方体制上,它又增加了军功集团主导的地方行政体制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冲击。“比如,在‘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的浙江巡抚杨昌浚,在‘临刑呼冤案’中的河南巡抚李鹤年,他们对抗中央刑部,甚至置三法司判决于不顾,哓哓争辩,这是以往未曾发生过的。”林乾说,这两个大案最终得以平反,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由地方督抚题奏改为移交中央刑部直接审理,“它表面上是司法权之争,本质是中央集权重塑的一次集中展示。”
林乾认为,“张文祥刺马案”的真相最终不能大白于天下,也是地方军功力量做大的结果。但光绪皇帝通过“临刑呼冤案”的审理,废除了地方大吏的就地正法权。“这不仅仅是王树文个人之‘生’,而是更多王树文之‘胜’,因为和官员的个体努力相比,体制更能发挥其作用。” 林乾说。
监察制度在冤案平反中的作用
林乾认为,从司法制度看,清朝地方司法资源非常稀缺。在行政兼理司法体制下,表面上,很多案件是法律案件但本质是行政裁决,特别是涉及大案时,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合二为一。这使得行政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很难做到公正。“清代学者包世臣曾说,一个案件如果上升到地方最高司法机构——按察使,就会出现‘大头已向下’的情况。由此,他提出,只能承受‘七分不公道’。”
林乾说,清代严密的“审转制度”的本质是层层对上级负责的审判制度。表面上看,它每一审级都要复审,但这种所谓的“程序正义”恰恰是清代大案难以翻案的制度原因。因为一旦平反,自州县官开始,层垒而上,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李鹤年为什么不肯为小小的百姓王树文平反的理由。”
“传统中国的证据规则,使得刑讯逼供几乎习以为常,而刑讯逼供又是冤案形成的首要条件。”林乾说,清代法律对证据本来有明确规定,改供招是犯罪,但越是大案,又越难以做到。
在林乾看来,晚清吏治已极为腐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临刑呼冤案”得以平反,虽有偶然因素,但监察力量起到了关键作用。“清朝三法司中,职掌平反冤狱的大理寺,没有很好履行平反职能,而监察弥补了这方面不足。” 林乾说,由此可见,司法监察成为维系法律堤防不坍塌的重要力量。
林乾曾在《言官与康乾政治》等书中,对清朝的监察制度有所论述。他说,明朝允许官民上书言事,清朝总结明亡教训,其中之一是“言路开放”,因此采取禁锢办法。但制度设计中,又重视监察作用,特别是京控的法律化,使得法律救济成为可能,“这些都是值得思考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