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家暴事件
家暴,是社会治理与家庭自治交织的法律难题,是暴力强权投射在家庭领域的社会毒瘤。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事件目前仍遭遇诸多困境。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然而就在这一天,知名仿妆博主“宇芽YUYAMIKA”发文称自己长期遭遇男友家暴,细节令人触目惊心。无独有偶,蒋劲夫家暴的话题也再度登上热搜。从这两起案例中的“受害人”经济水平和受教育程度来看,她们具有相当的能量反抗“加害者”的施暴。美丽聪慧如她们亦不能挣脱“施暴者”的枷锁,那些经济和思想都不能独立的女性、儿童之境遇无疑更令人叹息。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尽管现实中也存在着针对男性的家庭暴力,但是从具有社会普遍性意义上来说,针对妇女、儿童的暴力行为更值得我们关注。家庭暴力的危害不言而喻,不仅严重伤害被侵害者的身心健康,也极易造成家庭的不稳定甚至破裂。事实上,家庭暴力尤其是针对女性的暴力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普遍存在,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遇过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分解。与这一数据相对应的是,著名反家暴公益机构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包括1858名网友参与的问卷调查显示,有高达54.6%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当面对严重家庭暴力时,有38.4%的受调查者选择求助“自己和对方家人朋友”;而选择“自己默默忍受,不敢大声说出来”的比例高达57.9%,这非常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社会面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态度。
在我国古代,一直有“法不入家门”的传统。“三纲五常”“家长制”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方社会地位过于强势,必然造成另一方的屈辱与忍让。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曾经赋予丈夫惩罚妻子特权,即所谓“拇指法案”(the rule of thumb),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其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妻子。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女权运动开始兴起。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暴力伤害妇女法案》,这是一部针对家庭暴力犯罪最重要的联邦法律,国会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2005年7月,公益组织美国民权联合会致信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称,“《暴力伤害妇女法案》是消除家庭暴力、约束暴力和性侵犯等犯罪行为最有效的立法之一。”除了联邦法律,在美国大多数州也都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截至目前,至少有23个州的法律规定,施暴方必须给予受害方赔偿。对于家暴发生之后,为了防止受害人免受再次的侵害,受害人可向法庭要求下达行动限制令,行动限制令的内容五花八门,最主要的内容是限制施暴者必须从事或者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害者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支付生活费。好莱坞著名影星梅尔吉布森的前女友格拉格利娃就对媒体爆料称,因为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两人发生了争执,吉布森对她使用了暴力,打掉了她的牙齿。随后,格拉格利娃向法庭申请了紧急限制令,要求吉布森与自己保持100码的距离。
在我国,《婚姻法》《刑法》均对家庭暴力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会被视作在婚姻中存有过错,受害方可以据此提起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婚姻法》《民法通则》都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然而实践中这些法律对于消除家庭暴力的成效却非常有限。这是因为首先针对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换句话说,如果受害人无意离婚,那么就不能单独就人身伤害获得赔偿。其次,我国民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侵害行为,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秉承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就极易造成证据的毁损、灭失。最后,我国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支持的数额偏低,不足以达到惩戒施暴者的目的。在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和李金的离婚案中,有媒体报道李阳因为家暴行为支付了1200万元的赔偿金,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李金所获得的1200万元财产折价款,实际上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其中属于因家庭暴力而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区区5万元的抚慰金。此外,《婚姻法》第43条也为受害人提供了一些救济手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多多少少对保护妇女身心免受虐待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整体来看都缺乏强制执行力的保障,而且侧重于对施暴者事后的惩戒,不能为受害人提供事先的保护。
随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法院开始适用“行为禁令”制度。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是人民法院依法、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一种做法,可以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得以维持。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三年多来,为千万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庇护,免遭家庭暴力的荼毒。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仍遭遇诸多困境。例如,家庭事务纠纷中有时受害者不允许司法机关拘留加害者,不然自己会失去经济来源;受害人没有及时保留证据,导致无法清晰划分责任;即使司法机关决定干预,取证时有时无法得到家属乃至受害人的配合。
宇芽的视频公开后,当地妇联、公安机关已经及时介入,法律界人士、心理学专家、社会学家都已经从各自的领域对家暴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而广大网友在事件中对受害者所给予的同情和支持,无疑会为更多的家暴受害人寻求社会救助提供勇气。
家暴,是社会治理与家庭自治交织的法律难题,是暴力强权投射在家庭领域的社会毒瘤。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者夏吟兰所指出的,家庭暴力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