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考究曹魏法制真相

该书对曹魏的法律形式、法律罪名、司法及相关机制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究,并探讨了曹魏法制的起源、发展等,利于全面揭示曹魏法制的面貌。


——访《曹魏法制综考》作者梁健

 

本社记者 李卓谦

 

20199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梁健著《曹魏法制综考》一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并上市。近日,梁健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说,中国古代以律令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初建于秦汉时期,自曹魏开始进入发展完善期。该书作为一个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选题,它抓住了曹魏法制研究的要点、难点,其着眼于曹魏法制的起源、发展,有益于全面揭示曹魏法制的面貌。

 

意图为曹魏正名

梁健说,他之所以选择曹魏法制进行专门考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读以陈寅恪先生为代表的名家著述时,获得了诸多学术启发。

因为夏商周三代以及两汉时期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很少,且传世文献中还有很多真伪莫辨的内容,所以即使学术大家也会谨慎涉足三代两汉问题研究。因此,陈寅恪先生曾有不敢观三代两汉之书的说法。梁健说,陈寅恪先生的研究大致上是从曹魏开始的,他读了这些名家著述后,对曹魏法制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

此外,梁健选择研究曹魏法制也受师门研究兴趣影响。我的导师龙大轩教授研究的是汉代律章句学,汉代之后便是曹魏。我作为他的学生,顺着他的研究往下走,是自然而然的。

在梁健看来,研究曹魏法制的最大意义在于还原曹魏法制的真相,进而向世人展示曹魏法制的承前启后意义。

三国争霸跨度超过90年,在历史长河中相当于两个文景之治、四个贞观之治的时间,其中曹魏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梁健认为,后人常常因曹魏篡汉代政权刻意贬低它,比如小说《三国演义》就有这种倾向。但抛开这个问题会发现,三国鼎立之际,曹魏忠实地继承了汉代政治文化、典章制度,而蜀吴则不然。因此,对曹魏法制进行全面考究,是对曹魏历史价值的一种正名。

梁健说,历来关于曹魏法制的内容多有考论,比如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等,但很少有人系统地对曹魏法制进行全盘考究。我这本书主要是对曹魏的法律形式、法律罪名、司法机制以及相关的政教机制等内容进行较为微观的搜罗和考究,它或许可以为前人研究提供一些有益补充。

该书中分析研究的范围仍集中曹魏律令,梁健认为,想要了解曹魏法制全貌,不能忽视曹魏曾经的礼乐之荣中华法系不应归结为律令法系,它是礼法法系,律令乃礼法统率下之律令,是礼法的组成部分。梁健在书中也指出,曹魏曾采用和施行故事治国理政,其中不乏礼仪、礼制方面内容,且主要沿袭汉代故事。这正说明其力图重建汉末式微之礼仪、礼制。

 

曹魏开创法律编纂新模式

相较于三国时期的蜀汉法制和东吴法制,曹魏法制才是汉代法制最正统的继承者,并且其法制成为之后两晋六朝的直接渊源。它能够承上启下,本身就可以说明其法制有足够的生命力与可取之处。梁健认为,曹魏虽享年短促,但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梁健说,曹魏《新律》摆脱了战国《法经》和汉《九章律》编纂体例,在篇章结构上别开生面,开创了律、令分途的法律编纂模式。它一改汉代将各种令杂糅为令甲、令乙、令丙的垒砌样式,系统整理汇编令典。法典编撰技术的体系化可以说是曹魏法制的最大特色。

除编撰技术上的创新外,梁健认为,曹魏法制将部分儒家思想直接制度化:将儒家经典中的八议制度以律令的形式加以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创新。这也是曹魏法制可取之处所在。

梁健引用前人评语说:沈家本追溯《唐律》渊源,首创由魏而周而隋之论(《重刻唐律疏议序》)。梁启超继沈氏之说,谓:魏晋之律,实为由《法经》进之于《唐律》之重要之媒介而后一度易姓,必有新法典之发布,然大率沿袭魏晋,无大改作(《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沈、梁二位对魏晋在中华古代法上赞誉的贡献,还只停留在律令层面而论。其实在礼制层面也是如此。梁健说,帝制时代的礼典编纂始于西晋《新礼》,从而成为隋礼、唐礼之母本,至《大唐开元礼》而成定鼎之典。

不过,晋代的礼制在曹魏时期便已有了雏形。曹魏统治者曾召集了大批儒家知识分子对儒家经典进行深入研究、阐发,这为后世礼典的编制奠定了学术基础。同时,该时期的律学研究也吸收了汉代《春秋》决狱以及援引儒家经义解释律令的经验,进一步将儒家的经学思想、律学理论付诸了实践,其有力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诸如八议入律、服制定罪、十恶重罪、亲属容隐、官当、存留养亲等都创制于这一时期。梁健说。

 

考究绕不开前朝旧律

梁健将法史类书归为三种:第一种倾向于表达思想,这种书会有很多新观点,常常让人读来有豁然开朗之感;第二种倾向于表达美感,这种书文笔好,故事性强,读起来很轻松;而他的这本书属于第三种,即倾向于表达事实。从书名综考一词可以看出,本书主要做考证,它以发现新的法制材料和历史事实为志趣。

梁健认为,任何学术成就的取得、重大问题的解决都需经历资料的积累与整理。曹魏法制研究成果比之汉唐,略显荒芜。因此他在写作本书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材料不足或有材料真伪难辨,考据就如同刑侦,都是在抽丝剥茧中见真相。

唐以前没有传世律典,出土文献也寥寥无几,相对较多的是传世史书。但问题是,这些传世史书流传至今已快两千年了,因战争毁坏、后人修改、传抄失误等,使得史书有很多内容真伪难辨。梁健说,这是所有历史研究类书籍写作者共同的苦恼。

梁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考古事业的发展,考古学、历史学、法学理论等学科专家学者对汉律的研究的热情至今不减。但由于魏晋律承袭秦汉旧律,因此,很多学者对秦汉法律体系的研究或多或少都介入了对魏律的讨论,准确地说,是介入魏律改革秦汉旧律、《魏律序略》的讨论,毕竟《晋志》对魏律的记载不仅是认识魏律,也是认识秦汉法律体系的重要史料。

梁健认为,这些对秦汉法律体系进行研究的论述,可以为研究魏律提供参考,而对秦汉旧律的讨论也无法绕开魏律:如通过《魏律序略》中的正律问题来论述汉九章、旁章;通过魏律改革来反推汉律令。又如日本著名汉学家大庭修所说:魏晋时律典令典的编纂,具有对汉代法律条文进行增补整理的意义,但不能单纯地认为其具有整理的消极意义。因此,本书所提到的若干名家著述都与讨论秦汉晋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这些讨论无疑会为曹魏法制的研究提供各种旁证,也是我所极力摄取的学术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