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尖上的安全”需要磨出钢牙利齿的法律呵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备受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领域最近有两件大事颇值得一提。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史上最严监管来临,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者最高可处10倍罚款。二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首负责任制,明确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追究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食品安全违法责任,无疑是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亮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2019年2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对食品、药品等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拿出治本措施,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落实“四个最严”,打赢“舌尖上的安全”保卫战,是立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共同的重任。

让食品安全法长出牙齿来,就必须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实行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法律制度。网络食品安全不应成为新时期食品安全监管的盲区。近年来,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网民的购物首选,刚刚结束的“双十一”,各大电商平台的火爆业绩,就是最好的证明。网络购物日趋火爆的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今年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都对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层面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提供了指导依据,征求意见稿提出首负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从司法角度进一步强化了平台责任,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自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要求交易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二是交易平台未履行法定责任,如未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消费者主张平台责任和平台内食品销售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从首负责任制到对销售者“明知”的具体认定,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到支持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关键词就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要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让食品安全法长出牙齿来,就必须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同时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的亮点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了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可以预言,通过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违法者年收入10倍的罚款等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有望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的震慑力。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将颁布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为现行“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打上了补丁、补足了短板,让食品安全法真正长出了钢牙利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生命都在于执行和运用。我们要让“史上最严”的法条真正落到实处,让食品安全法的锋利牙齿真正发挥威力,让“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真正成为治理食品安全的利器,真正让“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的利齿伸向食品安全领域的每一个角落。

“徒法不足以自行”。食品安全法的牙齿终于长出来了、磨锋利了,而法律贵在执行,让纸面上的法条真正落实到制度层面。有新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撑腰的长出牙齿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发挥威力,且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