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赞助准女婿30万元 结婚费用是赠与还是借款?

本报讯(通讯员姜叶萌 王晓棠) 如今,子女买房结婚,父母资助,可谓是常见现象,那么丈母娘在女儿婚前,给准女婿赞助了一笔结婚费用,这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丈母娘要求女婿还款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女婿返还丈母娘30万元。

2015年,准女婿程展和女儿敏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7月,程展卖掉海门路的房屋,以625万元购买了周家嘴路的某房屋,并登记于程展个人名下。看着准女婿因购置婚房、结婚急需用钱,丈母娘黄阿姨在201511月,分6次合计转账30万元到程展的账户。不久,程展和敏敏登记结婚。

然而两年后,小两口因感情不和离婚,虽然敏敏在婚姻存续期间,参与了婚房的还贷,但离婚时房子归程展个人所有,敏敏未得到分文补偿。而婚前赞助给程展的30万元,女婿也一直没有归还。女儿虽然不在意,黄阿姨却对女婿的做法甚为不满,于是将女婿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婿归还30万元。

审理中,黄阿姨向法庭表示,20158月,女婿因购买婚房、结婚开销等向自己借款30万元,当时女儿与女婿在准备结婚,所以没让女婿出具借条。两人离婚过程中,黄阿姨曾找女婿沟通,当时女婿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两年之后再还,黄阿姨觉得女婿的说法不靠谱,于是起诉到法院。

对此,程展却不认同,他表示,虽然收到了黄阿姨的30万元转账,但这笔钱并非借款,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也未出具借条。购置婚房的首付款是自己卖掉海门路的房屋凑的,剩余房款全部是银行贷款,所以不可能向黄阿姨借款买房。收到的30万元全部用于婚庆、酒水等结婚开销,因此30万元是黄阿姨对自己的赠与。此前在双方沟通中之所以对借款事实没有表示异议,只是为了争取早日复婚而做的妥协,并非对借款的认可。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于程展收到黄阿姨转账的30万元无异议,但关于交付理由各执一词,黄阿姨认为是借款,程展认为是赠与,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系争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从证据角度来说,黄阿姨提供的30万元转账凭证,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真实存在。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程展自始至终未能提供黄阿姨将30万元赠与自己的证据,故其辩称意见没有依据。

从人伦常理来说,黄阿姨在女儿婚前转账大笔钱款给程展,程展买房后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属其婚前财产。已退休的黄阿姨无论在经济条件,还是今后获得财富的能力上均不如程展,将自己本应用于养老的有限金钱赠送给当时尚与其没有亲缘关系的程展而非自己女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反而是考虑到年轻人结婚压力给予准女婿临时性资金出借,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更符合社会常理。即使赠与的说法成立,亦应是黄阿姨对女儿的赠与,这更符合中国父母的心性、做法。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属不易,子女成年之后仍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苛刻,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综上,程展不能证明黄阿姨的转账款项为赠与,黄阿姨要求返还30万元于法有据,上海虹口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