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盗他人虚拟财产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没有明确条文,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否定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偷盗或者损毁他人的虚拟财产,可能触犯多项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盗QQ”“偷装备”的法律风险
□本社记者 庄德通
近日,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二审引发持续关注。该案明确,微信公众号也属于虚拟财产,并且可以分割。就在前不久,“90后将游戏账号写进遗嘱”的新闻,也刺激到了很多年轻人的敏感神经。
事实上,诸如Q币,游戏装备等可以变现的“虚拟财产”,近年来越来越被年轻人视为财产的一部分,此类纠纷日渐增多。
虽然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保护还不够明确,但很多虚拟财产事实上具有财产价值,偷盗或者损毁可能触犯多项法律,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2015年10月,哈尔滨市居民张明在李超的介绍下,投资了一款虚拟货币,李超帮其进行了注册。不久,掌握账户密码的李超就偷偷转走了张明5000余个虚拟货币,被发现后,李超写下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李超欠张明**币一万个,于2017年2月28日前归还,按大盘市值。”
随后几个月,李超陆续还给张明5万元和部分**币,但是始终没有还清。于是,张明将李超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一万个**币,并且赔偿利息。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该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币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及交换属性,亦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其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即无形财产,但**币的所有人对自己的虚拟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法律原则,当前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交易,所以**币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受到法律保护。
香坊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超的行为侵犯了张明的财产权益,由于**币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兑价比率经常变化,难以确定其市场现值和利息,因此判决李超返还张明剩余虚拟货币。
偷盗他人虚拟财产犯盗窃罪
“被盗号”在互联网世界很常见,许多人对网络账户被盗也是习以为常。不过,既然涉及“盗”,也就意味着,盗号者有可能犯盗窃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家住吉林省白城市的王辉,妻子患上了肺癌。鬼迷心窍的他,想了一个“赚快钱”的方法。
2018年3月,他通过非正常方式,拿到了某直播平台主播房某的账户密码,并且将其账户内160万的平台虚拟币刷到了自己的账户,随后提现8万人民币,用于给妻子治病。房某发现后报警,事情败露。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因为王辉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还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用病毒盗号犯非法控制计算机
信息系统罪
现实生活中,也会有网民利用病毒植入等手段,盗窃他人的网络账户,实现获利。这样的“小聪明”,也会害人终害己。
1994年出生的钟白只有小学文化,但对网络黑客技术非常痴迷。2015年7月开始,他通过胡进学会了使用电脑木马病毒盗窃他人游戏装备和游戏币的方法。胡进购买了一种名称为“给力”的木马病毒,伙同钟白在互联网物色游戏玩家并互加为好友,在与对方聊天过程中,将藏有“给力”木马病毒的文件发送给对方,从而控制对方进入游戏角色的操作进行强制交易或者直接登录对方的游戏账号,将对方的游戏金币或游戏装备直接转移到其本人的游戏角色中,最后销售变现获利。
此后一段时间里,两人利用同样的方法,也数次盗取别人的账号。据钟白自己供述,他本人获利在1到2万元之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钟白违反国家规定,与胡进结伙通过植入木马病毒的方式非法侵入、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且其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第2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判决钟白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文玮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中,首先要注意盗窃的虚拟财产是否有市场价格。如果有,在达到法定金额标准后就是盗窃罪。以此类推,损毁注销他人账号,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可能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该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金文玮表示,如果有上述行为还未达到犯罪标准,也不代表无责。其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29条,面临的处罚可能是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此外,如果不是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的虚拟财产受损,网络运营公司是否应该担责?
金文玮认为,目前没有具体法律规定运营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实践中通常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进行分析,看运营公司是否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件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