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立法质量 实现良法善治

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关键构成,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

特约撰稿 任怡多

20192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的质量。提高立法质量,不仅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关键构成,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为此,应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第一,坚持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是指立法活动要符合我国实际和立法工作自身的内在要求,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运用合理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益。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科学立法原则,首先要体现社会发展规律,其立法工作应立足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现实问题,吸收借鉴域外优秀立法成果和宝贵经验,促使各项立法符合时代要求,契合社会整体发展趋势;其次要反映法律调整规律,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仅调整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再次要坚守法律自身系统规律,其要处理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的协调配置关系,保证各法律部门之间协调一致,整个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推进科学立法,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科学立法体制。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立法主体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立法体制。二是实行科学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健全起草、论证、咨询、评估、协调、审议制度等一系列立法工作机制,将科学立法贯穿于立法工作全过程。三是采取科学的立法方式。面对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立法需求,采取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方式,运用系统合理的体系结构和准确严谨的法律术语,将立法意志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二,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是指国家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意志,切实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充分尊重民意并及时反映民意。推进民主立法,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现代立法的本质要求是立法主体的民主性和人民性。通过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赋予其立法权和立法主导地位,运用特定的规则和程序对国家事务进行讨论和协商,所形成的各项决议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此,必须加快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二是立法全过程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在立法起草、审议、通过和法律公布的全过程实现开门立法。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放在首位,促使每一项法律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意志,代表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三是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目的。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应将为民、利民、惠民作为立法价值取向,将为人民群众服务作为立法工作任务,将实现人民利益作为立法最终目标。

第三,坚持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是指严格依照宪法及法律规定开展立法工作,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经得起合宪性审查,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依法立法的核心在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遵循立法权限和程序,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推进依法立法,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立法权限法定。立法主体必须恪守宪法、立法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立法边界,在制度总体设计和具体条款设置上,不得超越自身的立法权限实施越权立法行为。二是实现立法程序法定。立法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均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法主体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三是落实立法审查监督机制。一切规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不断加大法规清理力度,及时修改旧法或作出相应法律解释,推动法律法规立改废等工作常态化。建立法律备案审查机制,构建以人民为中心、以人大立法监督为核心的立法监督制度,不断推进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防范立法任性、乱作为、越权等不良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可以引领、促进发展,推动繁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重心已从解决无法可依的数量问题转向实现良法善治的质量问题。良法善治不仅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通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